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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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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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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评〔2021〕17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8-03生效日期:2021-08-03

各区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盲目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要求,结合本市关于加强“两高”项目管理的总体部署,现就本市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两高”行业和项目范围

  本市“两高”行业包括煤电、石化、煤化工、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化工、造纸等10个行业。本市“两高”项目清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统筹建立和管理。国家及本市对“两高”行业和项目有最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约束

  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提出的措施要求,定期开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规划环评要求落实情况的跟踪自查。涉及“两高”行业的产业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在规划环评编制中,还应充分分析论证园区“两高”行业和项目发展情况,明确“两高”行业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以“两高”行业为主导的产业园区,在规划环评编制时,要积极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重点分析碳排放情况与减排潜力分析,推动园区绿色低碳发展。

  三、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准入关

  本市严禁新增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两高”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两高”项目。对于“两高”行业中涉及本市城市运行和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环保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和强链补链的项目,应按本市“两高”项目联合评审机制要求,报请市级有关部门深入论证建设必要性、可行性。通过联合评审后,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再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手续。

  市、区两级环评审批部门在环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规划环评、产能置换、主要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等要求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按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重点行业名录》严格审批和审查,不得以环评形式降等、环评内容简化、告知承诺、豁免等方式降低要求。

  在“两高”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时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项目布局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规划、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应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和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项目、核总量”的有关规定,分别实施相关污染物排放量“等量替代”或“增量倍减”,制定主要污染物削减方案并有效落实。

  (三)项目应对标清洁生产先进水平,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其中,新建、扩建钢铁和煤电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应达到超低排放水平,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应按照沪环规〔2019〕13号文要求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有关排放标准。

  (四)积极探索开展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清洁能源替代、清洁运输、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等政策要求,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统筹开展污染物排放和碳排放的源项识别、源强核算、减污降碳可行性论证及方案比选,提出协同控制最优方案。

  四、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的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两高”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本市“两高”项目清单,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的“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台帐和监管台帐(附件1、2),其中,环评审批台账用于管理本市拟建“两高”项目的环评审批情况,监管台帐用于管理本市“两高”项目执法监管情况,定期开展专项监管工作:

  (一)对纳入环评审批台账的“两高”项目,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

  (二)根据环评审批台帐,开展执法检查并纳入监管台帐,重点检查项目环评提出的生态和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落实、区域污染物削减替代措施是否落实,以及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对落实“两高”项目生态环境防控措施不力问题突出的区域,纳入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依规实施区域限批。

  五、强化排污许可证监管

  对涉及“两高”项目的排污单位,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审查核发排污许可证,加强现场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依法不予许可;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提交情况全覆盖检查;将其纳入重点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按证排污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各项要求。

  六、开展存量“两高”项目专项检查

  对存量“两高”项目,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具体要求如下:

  (一)对2019年11月1日以来审批的存量“两高”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组织开展环评文件质量复核,并通报复核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二)对“十三五”以来审批的存量“两高”项目,按照本市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管理的职责分工,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1年9月底前将存量“两高”项目监管台帐上报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七、定期开展“两高”项目工作调度

  市生态环境局自2021年起开展统筹调度,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当年度“两高”项目的审批台账和监管台帐,于每年3月底、9月底前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和执法处,其中,监管台帐应包含存量已批未建和已批在建项目的跟踪检查情况。2021年8月15日前,上报本部门联络员名单;9月底前,上报2021年度审批的“两高”项目环评审批台帐和监管台帐。

  附件:1. 上海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台账

  2. 上海市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监管台账

  联系人:环评处 陈为

  电 话:23115643

  电子邮箱:wchen02@sthj.shanghai.gov.cn

  联系人:执法处 郭雅文

  电 话:23117413

  电子邮箱:ywguo@sthj.shanghai.gov.cn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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