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局、各地(州、市)水利(务)局、水利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水利局、各地(州、市)水利(务)局、水利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工程部分)》(水总[2014]429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指导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扩)建、重建、除险加固等地方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概(估)算编制工作,结合我区水利水电工程特点与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计列安全保障措施专项费等三项费用的规定》,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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