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关于做好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削减替代工作的补充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环函〔2021〕537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

颁布日期:2021-09-02生效日期:2021-09-02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目前国家已将VOCs总量减排作为“十四五”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为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进一步加强总量削减替代工作,结合《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环发〔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技改或改扩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替代有关要求

  (一)对于原有项目在《通知》印发实施前已获得环评批复的

  1.如果原有项目已按规定落实VOCs总量替代,且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则无需进行总量替代。

  2.如果原有项目已按规定落实VOCs总量替代,但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则超量部分应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3.如果原有项目未完全按规定落实VOCs总量替代要求,则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应与原有项目已按规定落实VOCs总量替代要求所获得的排放量进行比较,如果未超过,则无需进行总量替代;如果超过,则超量部分应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二)对于原有项目在《通知》印发实施后获得环评批复的

  1.如果原有项目已按照《通知》要求落实VOCs总量替代,且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不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则无需进行总量替代。

  2.如果原有项目已按照《通知》要求落实VOCs总量替代,但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超过原有项目环评批复量和排污许可量,则超量部分应按照《通知》要求另行取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3.如果原有项目未按照《通知》要求落实VOCs总量替代,则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应按照《通知》要求取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三)技改或改扩建项目实施后,排污许可证核发机关应督促企业及时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完善VOCs排放总量信息。

  二、原有项目VOCs排放总量不明确、违法增加生产线或生产工序情况的年排放量认定

  (一)对于原有项目已合法获得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证,但未明确VOCs排放总量或许可排放量的。

  可按照《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粤环函〔2019〕243号,以下简称《方法》)等计算其最近1年VOCs排放量作为合法排放量。

  (二)对于原有项目违法增加生产线或VOCs生产工序,VOCs排放量超过原项目环评批复量、或排污许可量的。

  暂停该项目非法生产线或者VOCs生产工序后,在其使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VOCs含量限制要求原辅材料,VOCs收集符合要求且排放达标的情况下,按照《方法》等算法计算该项目年VOCs合法排放量。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审批过程中发现的有关涉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原有项目生产时间不足1年的,年排放量应在不超过批复产能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生产时长(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进行计算。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各地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建设项目VOCs排放总量管理台账,严格核定VOCs可替代总量指标,重点核查用作替代的削减量是否为企业达标排放后采取治理措施的削减量、或淘汰关停后的削减量,是否有削减量重复使用等情况,进一步规范VOCs削减替代工作。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时,应逐级出具VOCs总量替代来源审核意见,确保总量指标管理扎实有效。

  (二)本通知中所称的原有项目,包括同一厂址内该建设单位的全部已投产、已批复环评文件但尚未投产的建设项目。技改或改扩建后全厂排放量,包括该技改或改扩建项目排放量,以及同一厂址内该建设单位全部原有项目的排放量。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9月2日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广东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分类分级行政执法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消防救援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水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修订)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氢氟碳化物备案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总工会 广东省普法办关于组织参加第六届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活动的通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将《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业务规程》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七台河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绿色建筑专项规划(2022-2035年)》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修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