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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名义乱罚款的通知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名义乱罚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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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应急厅函〔2021〕323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12-24生效日期:2021-12-24

国家矿山安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部消防救援局,部机关有关司局,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发布《关于河北省霸州市出现大面积大规模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指出霸州市严重违反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政策要求,违规出台非税收入考核办法,组织开展运动式执法,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等多种名义,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手法五花八门,逐利特征明显,社会影响恶劣。应急管理部党委高度重视,立即作出部署,要求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防逐利式执法检查,以高水平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践行初心使命坚持执法为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含矿山安监机构、消防救援机构,下同)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教育引导执法人员始终牢记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要自觉对标“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四句话方针,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把执法为民贯彻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切实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党和政府公信力。

  二、立即排查整治运动式逐利式执法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全面摸排和自查自纠,对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问题要立查立改。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大呼隆、一阵风”等运动式执法,严防在发生事故后、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企业“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落实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严禁将罚没指标与所谓部门利益直接或变相挂钩等,坚决杜绝“为了处罚而处罚”“以安全检查执法名义实施摊派”等收费式的逐利执法。对与民争利、扰民渔利,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对地方政府下达逐利式安全生产执法任务的,要及时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指导。要全面检查评估监管执法职责下放情况,决不能“一放了之”。特别是对赋权乡镇(街道)承担安全生产执法职责的,要充分考虑基层执法力量、执法人员业务能力等实际情况,定期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执法、明查暗访、交叉互检等执法程序,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过罚相当,防止畸轻畸重。要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肃执法纪律,严禁超越法定职责和权限开展执法活动,严禁无证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严禁简单粗暴,坚决遏制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种歪风陋习,切实维护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四、以高水平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深入推进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建立科学高效执法检查模式,实行分类分级精准执法,抓准问题,有效督导,聚焦重点企业、重大隐患和第一责任人,以严格规范的执法强力推动企业人、机、环、管各要素的水平提升,切实防控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各项便民利企政策措施,寓服务于执法之中,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中关于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规定,组织专家提供安全咨询和指导,帮助企业防控风险、消除隐患,既不能以乱罚款破坏营商环境,也不能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名不执法、执法“宽松软”,要实现安全监管执法和企业生产经营的良性互动,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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