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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项目相关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项目相关许可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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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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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皖卫监督秘〔2021〕309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12-13生效日期:2021-12-13

各市及宿松县、广德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对标学习沪苏浙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政策举措清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决定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项目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等审批许可权限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委托下放审批事项

  (一)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危害严重类);

  (二)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治疗和核医学);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乙级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

  二、委托下放责任

  (一)省卫生健康委承担责任

  1.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对审批办理的申请表格、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检测检验、现场勘察等提出具体实施要求(见附件1-3),对委托下放的审批管理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3.负责做好委托下放项目的业务培训和日常指导;

  4.统一制定委托下放项目的空白许可证,统一制定委托下放项目使用的我委专用印章;

  5.指导各市依法履行审批职责,定期对委托下放审批许可工作进行督查评估,及时纠正、查处市级审批办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6.承担委托方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市卫生健康委承接责任

  1.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审批的监督管理工作;

  2.及时明确承接项目的工作人员、流程、各环节责任等审批服务指南的信息公开;

  3.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委托下放项目的咨询、受理、办理、发证、存档、审批事后日常监管及处罚等;

  4.对委托下放项目,以省卫生健康委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使用省卫生健康委专用印章;

  5.承担委托实施中直接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承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承接时间安排。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各市级卫生健康委接受和办理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危害严重类)、放射诊疗许可(放射治疗和核医学)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个人剂量监测)的审批事项。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卫生健康委要高度重视承接工作,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切实做好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审批工作。

  (三)严格遵循审批程序。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审批程序。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亦可从放射卫生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

  附件:1.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办理要求

           2.放射诊疗许可办理要求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办理要求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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