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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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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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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阳府函〔2021〕617号

颁布部门:阳江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

颁布日期:2021-12-01生效日期:2021-12-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21〕345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工作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12月1日起,对我市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政府粤府函〔2021〕345号文件规定的第四类执行,即:月最低工资标准162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1元。

  二、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的基础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五、各地要加大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阳江市最低工资标准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月)

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

适用地区

1620

16.1

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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