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阳江海事局)反映。
阳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
2.2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办”)
2.3 阳江市海上搜救事务中心
2.4 应急指挥体系
2.5 应急处置工作组
2.6 应急专家组
2.7 海上救助力量
2.8 指定联络人员
2.9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AB角制度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3.2 预警信息分析与评估
3.3 预警预防行动
4 海上险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险情报警
4.2 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4.3 险情信息处置与报告
4.4 先期处置
4.5 分级应急响应
4.6 应急处置
4.7 海上应急通讯
4.8 海上医疗救助
4.9 人员安全防护
4.10 社会动员
4.11 搜救应急行动评估
4.12 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和终止
4.13 信息发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讯保障
6.3 应急力量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后勤保障
6.7 培训演练(习)
6.8 监督考核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区域协作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5 预案解释部门
7.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国家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的指导方针,加强海上险情监测预警,建立健全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快速、有序组织开展海上(包含内河水域,下同)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内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险情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险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海上搜救工作的通知》《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广东省险情应对条例》《广东省险情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险情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我省水上搜救工作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海上险情应急预案》《阳江市险情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 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协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船舶海上保安规则》等。
1.3 适用范围
1.3.1 由阳江市海上搜救责任区内(阳江水域)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以及发生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阳江市负责指挥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1.3.2 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等。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就近快速。及时对海上遇险人员进行救助,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果断决策,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加强海上应急体系建设,确保指挥畅通和救援力量快速行动,提高效能和水平。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各级政府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及时、有效组织社会资源,形成合力;依照海上险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形成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与、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机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处置行为。
(3)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确保各方应急救援力量协调一致;根据海上险情的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的力量需要,实施分级管理;海上险情发生地的海上搜救机构实施应急指挥,确保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防救结合,资源共享,联防联动。做好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工作,避免或减少自然灾害引发海上险情的可能;加强应急资源建设,建立共享机制,避免重复建设;充分发挥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阳江市人民政府主管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受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导。
2.1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
阳江市人民政府设立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海上搜救的应急领导机构,由阳江海事局、阳江市农业农村局等39家成员单位组成。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全市海上搜救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人命搜救等工作;负责境内外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联系和合作,协调有关力量进入本市海域开展搜救行动。
2.1.1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组成
主任:分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阳江海事局局长。
副主任:市政府副秘书长,阳江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处长、阳江海事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各县(市、区),市委宣传部、市委外办、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阳江海关、阳江海事局、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阳江军分区、阳江海警局、粤西航道事务中心、广州航标处、阳江市保丰港务有限公司、华电福新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广东粤电阳江海上风电有限公司、三峡新能源阳江发电有限公司、阳江明阳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阳江明阳蕴华海上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中广核阳江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节能(阳江)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各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照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主动做好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1.2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市海上搜救责任区船舶和设施发生的海上险情的应急处置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失事的搜救工作。
(2)提出沿海各县(市、区)海上搜救中心责任区划定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指导各县(市、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并报市政府印发;负责制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工作计划。
(4)拟定本市海上搜救工作发展规划,编制本市海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海上险情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奖励资金。
(5)组织召开市海上搜救工作会议(成员会议),研究决定本市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有关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6)负责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指导海上搜救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建设。
(7)组织交流海上搜救工作经验,表彰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8)负责与毗邻市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协调,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海上搜救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9)承担市政府和广东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海上险情应急工作。
2.2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上搜救办”)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阳江海事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阳江海事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阳江海事局分管局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负责海上险情的接警工作,组织、协调、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置海上险情,负责海上险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3 阳江市海上搜救事务中心
阳江市海上搜救事务中心是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办公机构,委托阳江海事局管理。阳江市海上搜救事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值班和前期处置工作;
(2)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的事务性工作;
(3)根据应急指挥机构指令,协调救援力量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工作;
(4)协助做好编制、修订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工作;
(5)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海上搜救培训、演练及宣传工作;
(6)负责协调配合海上险情事故预防预控相关工作;
(7)根据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协助其他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8)负责守听市海上搜救中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9)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10)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应急指挥体系
2.4.1 应急总指挥
应急总指挥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理的总体指挥,决定预案的启动、实施、中止和终止,下达应急指令。
根据海上险情应急响应等级,应急总指挥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办有关领导担任;上级部门认为必要时,由上级部门指定人员担任应急总指挥。
2.4.2 应急副总指挥
应急副总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根据需要确定,协助应急总指挥
开展工作。
2.4.3 应急协调人
根据海上险情响应等级,应急协调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海上搜救办有关人员担任;必要时,由应急总指挥指定人员担任应急协调人。应急协调人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
2.4.4 现场指挥
现场指挥由应急总指挥或应急协调人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在现场指挥未指定前,第一个到达现场的救助单位(船舶或者航空器)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负责现场应急行动的总体指挥,及时向市海上搜救办报告现场的相关信息和工作进展,确保通讯畅通,执行指令,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必要时可指定下一层次的指挥负责人。
2.5 应急处置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海上搜救办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2.5.1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组
由市海上搜救办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公安、交通、应急、海警、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事、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等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开展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
2.5.2 支持保障组
(1)后勤保障: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负责做好搜救船舶燃油、救助器材等的供应及搜救人员的后勤保障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
(2)气象、水文和海洋信息保障:根据市海上搜救办要求,气象、水文、海洋监测部门提供搜救现场气象、水文、海洋精准信息服务。
(3)医疗救护:由市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组织医疗救助队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含派医疗救护队伍到险情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和提供远程医疗救助)。
(4)环境监测:发生海上险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实施海上环境监测。
(5)善后处置: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牵头协调公安、民政、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应急、海警等部门参与,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家属的安抚、抚恤和保险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
2.5.3 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阳江海事局、阳江海警局等参与,负责海上险情搜救行动、敏感事件的对外宣传工作;负责海上险情的网络舆情监控。
2.6 应急专家组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立应急专家组,由应急管理、航海、航空、通讯、消防、医疗卫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海洋、危化、气象、海上救生等行业专家组成,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以及搜救行动终(中)止专业建议。
专家组成员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并由市海上搜救办正式发文公布。
2.7 海上救助力量
所有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设施或者航空器应当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和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
(1)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指交通运输部南海救助局湛江救助基地派驻阳江的救助力量。
(2)公务救助力量: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海警、海事等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艇、海上设施、航空器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等救助力量。
(3)社会救助力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海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
(4)军队救助力量:指军队、武警、海警所属的救助力量。
2.7.1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
(1)服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组织、协调、指挥,执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及时派出力量开展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
(2)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时,保持与市海上搜救办和现场指挥的联系,及时向市海上搜救办和现场指挥报告动态。
(3)海上险情应急处置行动结束后,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的要求提交应急处置行动总结报告。
(4)派出力量参加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搜救应急演练。
2.8 指定联络人员
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络员,确保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各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络顺利;联络员因出差或其它事由离开阳江前,其所在单位要指定替代人员。联络员主要职责为:
(1)及时向市海上搜救办报送本单位的搜救资源、成员、联络员及其联系电话。
(2)负责与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日常沟通联络,及时向所在单位传达海上搜救工作要求。
(3)联络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各单位成员或联络员发生变更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2.9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AB角制度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实行AB角制度。
(1)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领导(A角)为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一名分管领导替代人为B角,一名相关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两名信息报送员A、B角(互为替代)。本单位分管领导(A角)不能履行海上搜救工作职责的,则其替代人(B角)自动临时代为处理其分管海上搜救工作。
(2)应急响应期间,互为AB角的成员单位领导原则上不能同时外出。负责海上搜救工作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协调做好AB角工作衔接。
(3)各成员单位AB角发生变更或电话、手机号码变更时要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预警和预防是通过分析预警信息,做出相应判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自然灾害造成事故或做好应急反应准备。
3.1 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 其他可能威胁海上人命、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海上险情发生的信息。
3.1.1 预警信息监测
(1)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海上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预报、播发和提供海洋气象预警信息,预报可能引发海上险情的气象信息并主动向市海上搜救办报送。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及时向海上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预报、播发和提供海浪、海流、潮汐等预警信息,预报可能引发海上险情的海洋信息并主动向市海上搜救办报送。
(3)水务部门:负责对江河、湖泊的水文变化(如流速、水位)进行监测分析,发布可能引发水上险情的灾害性水文信息并主动向市海上搜救办报送。
(4)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机构、国家、国际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 预警信息发布
(1)气象、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发布气象、海洋、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2)预警信息应包括信息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 预警信息分析与评估
市海上搜救办应采取必要的手段对所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价,初步判定发生海上险情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以确定风险等级,为进一步采取预警预防行动提供依据。评价的因素包括水域、范围、危及的船舶和人员数量、紧迫程度及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灾害性后果和社会影响。
3.3 预警预防行动
(1)从事海上作业和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海上险情对人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市海上搜救办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加强职责范围内源头管理,按各自职责认真检查评估有关方面安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督促有关单位、船舶、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 海上险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4.1 险情报警
4.1.1 险情信息来源
(1)通讯无线电话(甚高频VHF16)。
(2)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AIS)。
(3)海上救助专用电话“12395”。
(4)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5)目击者或知情者。
(6)上级搜救部门或其他接获报警部门。
4.1.2 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
(2)遇险性质、状况。
(3)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或遇险者的名称、种类、国籍、呼号、联系方式。
(4)遇险人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4.2 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4.2.1核实渠道与方式
(1)直接与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
(2)与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联系。
(3)向遇险船舶、海上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
(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
(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海上设施、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6)协调飞机、船舶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
(7)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核实。
(8)其他途径。
4.2.2 核实的内容
(1)对遇险信息的基本内容进行确认。
(2)船舶、海上设施或航空器的主要尺度,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代理人。
(3)遇险人员的数量及伤亡情况。
(4)载货情况,特别是危险货物,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
(5)事发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6)事发现场周围通航水域和交通状况。
(7)事发现场的气象、海况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向、流速、潮汐、水温、浪高等。
4.2.3 险情级别
市海上搜救中心对遇险信息核实确认后,按照海上险情分级标准(见附件2)确定险情级别。
4.3 险情信息处置与报告
4.3.1 险情处置
(1)海上险情发生地在我市搜救责任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按规定启动本级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搜救应急行动。根据需要组织、协调、指挥各成员单位派出救助力量前往救助。
(2)农业农村(海洋综合执法)协调险情现场附近涉渔船舶参与救助;海事管理机构协调险情现场附近商船参与救助。
(3)专业救助力量派出本系统船舶、航空器等救助力量参与救助。
(4)涉及海上保安事件,按海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涉及船舶造成污染,按有关船舶油污应急反应程序处理和通报。
(5)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本市搜救责任区但在广东省内的,市海上搜救办接警后应向责任区搜救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海上险情发生地不在广东省内的,市海上搜救办接警后应向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4.3.2 险情信息报告程序和要求
(1)发生海上险情的,各级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有关要求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上级海上搜救机构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险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险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3.3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见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附件3)
4.4 先期处置
4.4.1 应急指挥机构的任务
险情确认后,承担应急处置的搜救指挥机构立即进入应急救助状态:
(1)按照险情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根据需要制定搜救方案,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讯机制。
(5)根据需要指定现场指挥。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通)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4.4.2 下达搜救指令
承担应急处置的搜救指挥机构对参与救助行动的救助力量下达搜救指令。搜救指令内容包括:
(1)险情种类、遇险者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
(2)险情发生的时间、位置。
(3)搜救区域和该区域的海况。
(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
(5)通讯联络要求。
(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
(7)其他为及时准确救助所需的信息。
4.4.3 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承担应急处置的搜救指挥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
(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
(2)当险情可能对公众人员造成危害时,通知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
(3)指令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险情应急反应的支持保障。
4.4.4 海上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指挥本市海上救助力量,调配救助力量遵循“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快速”的原则。
(2)专业救助单位应将部署在本市搜救责任区的值班待命 力量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报搜救中心办公室;布设方案和值班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重新报送。
4.5 分级应急响应
4.5.1 分级应急响应原则
根据海上险情分级标准和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应急响应分4个级别,即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Ⅰ级最高,高级别应急响应行动包含所有低级别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Ⅰ级应急响应由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总指挥。
市海上搜救中心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系统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协调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所在县(市、区)海(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力量开展搜救工作。
(2)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Ⅱ级应急响应由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宣布启动,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总指挥。
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配合市人民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协调,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组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协调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指挥事发地附近的专业力量增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所在县(市、区)海(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力量开展搜救工作。
(3)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报告市委市政府及省海上搜救中心。
Ⅲ级应急响应由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宣布启动,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下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或指定所在县(市、区)海(水)上搜救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并派出或指定专人负责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各有关单位,各单位有关负责人要及时进入指挥位置,组织指挥本部门的资源、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视情况成立专家组,分析险情,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待命;组织、协调、指挥相关搜寻救助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定专人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所在县(市、区)海(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要按各自职责和市海上搜救中心指令组织力量开展搜救工作。
(4)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等级海上险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将响应启动的指令传达给事发地县(市、区)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并由事发地县(市、区)海上搜救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海上搜救中心和当地政府报告。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对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导。
事发地县(市、区)海上搜救机构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海上险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阳江海事局副局长)视情宣布启动IV级应急响应。
4.5.2 预警信息的跟踪、评估
无论任何情况,市、县两级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均应首先对险情或预警信息进行跟踪、评估,分析、判断险情或预警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后果;并听从上级搜救中心的指导,防止险情扩大或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应急反应时,上一级指挥人员应对下一级指挥人员的应急反应行动给予指导,原则上不越级指挥。
对于海上险情事态特别严重、可能产生的影响特别恶劣,需要广泛调集各类应急力量的海上险情的应急响应,应及时报请上级搜救指挥机构、本级政府和有关单位支持。
4.5.3 分级应急响应行动
(1)Ⅰ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对海上险情的预警预防和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委托人员应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指导应对海上险情工作。视情况派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到应急现场担任现场指挥。
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搜救协调人,具体负责海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
市海上搜救办负责制定应急反应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拟定需要协调临近周边应急力量采取行动或增派应急力量计划,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参与联合应急,另派1名联络员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参与联合值守。
(2)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担任应急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海上险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或其委托人员应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指导应对海上险情工作。视情况派人员到应急现场担任现场指挥。
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担任应急协调人,具体负责海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海上搜救办负责制定应急反应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拟定需要协调临近周边应急力量采取行动或增派应急力量计划,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成员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参与联合应急,另派1名联络员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参与联合值守。
(3)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海上搜救办常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海上险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市海上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或其委托人员应到搜救中心值班室组织指导应对海上险情工作。视情况派人员到应急现场担任现场指挥。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按照行业主管的原则)担任应急协调人,具体负责海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海上搜救办负责制定应急反应处置方案(必要时可咨询专家),拟定需要协调临近周边应急力量采取行动或增派应急力量计划,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市海上搜救中心相关成员单位派1名联络员到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参与联合值守。
(4)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采取以下应急响应行动: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按照行业主管的原则)担任应急指挥,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跟踪海上险情的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
市海上搜救中心副主任指定人员或值班员担任应急协调人,具体负责海上险情预防预警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海上搜救办负责起草、上报相关应急信息报告。
4.6 应急处置
4.6.1 应急总指挥的行动
(1)按照海上险情分级标准确定的险情级别或上级决定启动本预案时,全面组织实施本应急预案。
(2)根据事态发展组织进一步的海上险情评估,包括咨询专家意见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
(3)根据海上险情的变化和最新评估结果,调整海上险情应急响应级别,相应调整应急响应行动。
(4)根据需要确定应急副总指挥协助开展工作,指令现场指挥。
(5)组织研究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6)负责应急总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必要时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7)根据搜救进展组织专家评估搜救效果,研究下一步搜救行动,决定是否终(中)止搜救行动。
4.6.2 应急协调人的行动
根据险情初步评估结果和应急总指挥的指示进行应急部署,下达应急指令,组织、协调、指挥有关救助力量展开应急行动。应急部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动:
(1)要求遇险船舶和人员积极组织自救,并做好配合应急救援的准备;
(2)协调海事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发布航行通(警)告,必要时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3)组织、协调、指挥附近船舶实施救援;
(4)通知有关救助力量(单位、船艇、设施和人员)采取相应行动,包括现场救援、应急支援、后勤保障等;
(5)根据需要指定现场指挥,确定应急通讯联络方式;
(6)协调岸上救助力量采取相应行动,配合海上的应急救援行动;
(7)及时掌握应急行动情况,并向总指挥汇报,向有关县(市、区)海上搜救指挥机构下达搜救指令。
向救助力量下达搜救指令,明确交待有关情况和行动要求,并随形势变化进行补充修正;必要时,向相关成员单位下达搜救应急任务。
4.6.3 值班员的行动
(1)根据海上险情信息,积极组织、协调、指挥险情先期处置工作。
(2)保持与各有关方面的联系,进一步收集有关信息,及时掌握现场情况。
(3)做好有关信息上传下达工作,并记录。
(4)通过有关业务系统指导现场救援。
(5)协助应急协调人做好工作,执行上级的搜救指令,下达搜救指令。
4.6.4 现场指挥的行动
(1)执行应急总指挥发布的或应急协调人转达的指令和要求,全面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并及时向市海上搜救办报告指令执行情况和现场搜救情况(包括抵达现场的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当前位置、抵达现场时间、人员和船舶获救情况等)。
(2)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搜救目标的具体位置或可能位置,确定搜救区域;制定具体救助方案,为现场救助力量指定适当的搜救方式,分配搜救任务,组织现场救助力量实施救援。
(3)保持与应急协调人和市搜救中心值班室联系,及时反馈现场信息。
(4)做好现场搜救行动的详细记录,尽可能使用拍照、录像等手段记录现场搜救情况,包括现场救助力量和设备情况、事故或险情情况、搜救情况等,并传回市搜救中心值班室。
(5)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增加或减少救助力量的建议,对应急总指挥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以及对终止、中止或继续搜救行动提出建议。
4.6.5 搜救成员单位的行动
(1)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部署派出救助力量开展应急救援行动。
(2)各县(市、区)搜救指挥机构要按照市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组织、协调、指挥力量开展搜救行动,定时向市海上搜救办汇报搜救进展情况。
4.6.6 现场救助力量的行动
(1)向市海上搜救办和现场指挥报告动态,包括救助力量的名称、出动时间、位置、抵达现场时间、人员和船舶获救情况等,接受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执行搜救任务;
(2)与市海上搜救办和现场指挥保持联系,及时反馈现场有关信息,对救助方案提出意见或建议。
(3)未设现场指挥的,直接向市海上搜救办报现场情况。
4.6.7 应急专家组的行动
由总指挥或市海上搜救办负责召集,对救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为搜救决策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4.7 海上应急通讯
在实施海上应急行动时,应急协调人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指定参加应急行动救助力量的应急通讯方式,包括:
(1)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VHF 等;
(2)公众通讯网,包括电话、传真、因特网、微信等;
(3)其他一切可用手段。
4.8 海上医疗救助
4.8.1 医疗救助的方式
(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助、医疗移送任务。
4.8.2 医疗救助的实施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海上医疗救助,并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1)协调当地医疗机构首先进行响应,力量不足时,向省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请求支援。
(2)为收治伤病人员做出必要的安排。
(3)派出医护人员、救护车,调集医疗器材、装备、药品到指定地点待命,救助和转运伤员。
(4)必要时,可提请市海上搜救中心为海上医疗救助提供海上交通工具等协助。
4.9 人员安全防护
4.9.1 参与搜救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2)危险化学品应急人员进入和离开现场前应登记并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伤害的人员,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3)参与带有传染、辐射性质的水上救援行动,市卫生健康局协调提供足够的防护设备和用具。
4.9.2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
(1)在实施救助行动中,现场救助力量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防护措施。
(2)搜救中心要对海上险情可能影响的范围内船舶、设施及人员的疏散方式做出安排。
(3)海上险情可能影响陆上人员安全的,搜救中心应通报地方政府采取疏散措施。
4.10 社会动员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海上险情的级别、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和指导本地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兵组织、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4.11 搜救应急行动评估
4.11.1 目的
市海上搜救办跟踪搜救应急行动,掌握搜救应急成效,了解分析造成海上险情扩大和恶化的因素,对救助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及时调整搜救应急方案,控制危险源,减少海上险情造成的损失和降低危害,提高搜救效率和救助成功率。
4.11.2 方式
组织搜救成员单位、专家、专业咨询机构或通过计算机辅助支持系统对海上险情搜救应急行动进行分析、评估。
4.11.3 内容
(1)调查造成海上险情的主要因素。
(2)判断海上险情的发展趋势。
(3)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救助措施的有效性。
(4)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5)针对海上险情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6)根据搜救评估结果,对搜救应急方案进行调整。
4.12 搜救应急行动的中止和终止
终(中)止海上险情搜救行动需要开展专家评估。一般、较大的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终(中)止分别由县(市、区)级、地市级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并向其上一级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告。重大和特别重大海上险情搜救行动终(中)止专家评估按有关规定执行。
4.12.1 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海况、技术状况等客观条件影响,继续开展搜救将危及救助力量安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的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可以决定中止海上搜救应急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救助力量时,应立即恢复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4.12.2 海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搜救机构可以直接终止搜救应急行动,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搜救中心报告:
1)海上搜救应急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的人员、船舶、航空器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搜救机构应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或所有可能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经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4)海上险情的危害已控制。
(3)被终(中)止的海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的海上险情搜救机构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的决定。上一级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可以要求下一级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恢复搜救行动。
4.13 信息发布
4.13.1 信息发布原则
(1)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市海上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市海上搜救办主任或其授权人员担任,负责向社会发布海上险情的信息。
(2)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社会各界了解海上险情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利于海上险情应急反应的进行和事件的妥善处理。
4.13.2 信息发布内容
(1)海上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
(2)遇险船舶或航空器概况、船员和旅客情况、载货情况。
(3)救助情况,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取得的进展、拟采取的措施。
(4)获救人员的医疗、安置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
(6)公众关心的其他问题。
4.13.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视情况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1)可在应急反应准备过程中、应急救援行动进行中和应急反应终止后,视情况召开适当规模的新闻发布会。
(2)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或网络等媒体作用,邀请记者现场报道。
(3)开通热线电话,设立公开网站,随时回答公众关心的问题。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获救人员的处置
(1)符合救助条件的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救助等由市民政局、市医保局、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和获救人员服务的单位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负责。
(2)获救的外籍人员,由市委外办负责联络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和有关单位予以安置;
(3)获救的台港澳遇险人员,由市委统战部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予以安置。
(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救治获救伤病人员。
5.1.2 遇难人员的处置
(1)发现水上遇难人员后通知阳江海警局或市公安局前往现场进行处置。
(2)阳江海警局或市公安局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对遇难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市民政局接运。市民政局自接到阳江海警或市公安局接运通知起4小时内予以接运。
(3)市民政局和相关县(区、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协调做好遇难人员的后续处置工作;其中,港澳台或外籍遇难人员,由市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4)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参与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并给予相应的奖励。
5.2 总结评估
5.2.1 成员单位总结评估
参与搜救应急行动的单位或部门应开展搜救总结评估,并按要求向市海上搜救办报送总结评估报告。
5.2.2 市海上搜救办总结评估
(1)市海上搜救办应视情况组织开展搜救总结评估,通报辖区典型搜救案例,交流经验,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2)市海上搜救办应定期编制辖区搜救工作简报,报送市政府并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提供本级海上搜救工作的经费保障;各级海上搜救办要按规定使用、管理保障资金,并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6.2 通讯保障
(1)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提供资金保障,配备能满足应急处置通讯需要的设备,保证与有关部门、现场力量之间通讯畅通;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讯网的畅通。
6.3 应急力量保障
6.3.1 救助力量建设
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应根据辖区海上搜救工作需要,加强救助力量建设,增添和更新必要的应急设备、装备、器材,提升搜救装备智能化水平,提高海上搜救应急处置能力。
6.3.2 救助力量报备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救助力量的名称、数量、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报市海上搜救办备案,如有变更的,于5个工作日内重新报市海上搜救办;市海上搜救办应及时收集各成员单位报送的救助力量,建立救助力量信息库。
6.3.3 救助力量保持
市海上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加强搜救装备的维护保养和人员的培训管理,确保能够有效地实施搜救行动。其中,专业救助力量应配备足够可用的海上搜救设备、救生器材和人员。
6.3.4 搜救指令执行
救助力量接到市海上搜救办的搜救指令后,应当服从指挥,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及时报告搜救动态和搜救结果。
6.3.5 社会动员保障
当救助力量不足时,由地方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6.4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应建立海上险情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获救人员、应急救援物资的快速运送提供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健康局应建立海上医疗救助机制,指定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救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6.6 后勤保障
各单位要为参与应急处置的人员提供应急交通和餐饮保障,并按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和给予补助、补贴。
6.7 培训演练(习)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适时组织海上搜救应急培训,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习)。
各县(区、市)海(水)上搜救指挥机构(含承担海上搜救职责的机构和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上从业人员的操作和安全意识培训;负责本辖区海上搜救人员的培训。
6.8 监督考核
市海上搜救办根据需要对各成员单位执行预案的情况和在应急救援中履行职责情况(包括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海上险情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本预案中所指“海上”包括内河水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按照应急预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7.3 区域协作
7.3.1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市海上搜救中心要与之保持紧密联系,建立区域合作机制,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联合搜救演习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7.3.2 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周边地区搜救机构援助请求,应视情况提供包括船舶、人员和设备等援助。
7.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1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牺牲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军事部 门或市政府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等有关规定批准为革命烈士。
7.4.2 参加海上应急行动致残的军人或其他人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7.4.3 对按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和在海上搜救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船舶和人员,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上级搜救部门或市政府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7.4.4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管理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5 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5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7.6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阳江市海上险情应急预案》(阳府〔202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3.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附件1
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搜救责任区内海上险情的应对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本级海上险情应急预案、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实施方案,将可能发生的海上险情应急处置纳入政府应急救援体系,加快推进属地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和装备建设;成立县(市、区)海(水)上搜救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做好现场遇难者遗体转运处置工作;要在寒潮大风、台风(热带气旋)、洪水等恶劣天气来临前预置专业搜救船、大型应急拖轮、直升机等应急力量,满足海上应急处置所需。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宣传报道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引导社会舆论,积极宣传海上险情的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三、市委外办:负责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涉外事宜的政策指导和协调。
四、市委统战部(承接原市委台港澳办职责):负责协助做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所属海上遇险船舶和海上获救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移送、联络,以及死亡、失踪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善后处理工作。
五、市发展改革局(市能源局):行使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能,负责制订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建设安全指引;督促海上风电相关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协调风电业主单位落实施工期、营运期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海上风电水域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依申请按权限指配海上应急救援使用的无线电频率,保障相关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确保海上应急公众通讯网的畅通。
七、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陆上交通管制;为获救外籍人员的移送及遇难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根据职责划分,按照有关程序对遗体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尸检拍照、提取相关检材以及做好与身份识别相关的遗物登记工作,并将遗体移交指定的殡仪服务机构。
八、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死亡人员遗体转运处置工作和遗体火化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协调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伤残、牺牲的救援人员优待抚恤工作。
九、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负责统筹保障阳江市海上搜救中心运行资金和经费。
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海上劳动者的维权工作以及提供政策指导。
十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险情漂移扩散预报及相关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二、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生态环境监测,配合做好海上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督促阳江海上风电业主单位对海上风电开发建设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十三、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指导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协调辖区港航企业派出力量参与海上应急处置。
十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渔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涉渔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涉渔船舶的详细资料;负责阳江海上风电水域涉渔船舶航行管控工作。
十五、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旅游景区的海上安全宣传工作;负责协调旅游景区内的船艇、车辆等救助资源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十六、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现场急重伤病员的现场急救;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安排医疗机构对海上伤病人员进行医疗救助。
十七、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应急专业队伍参加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做好获救人员临时安置、基本生活救助;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相关支持;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政府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落实海上风电安全监管工作及海上风电应急能力建设;配合海上险情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相关单位制订、修订海上风电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
十八、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气象保障工作,及时发布并提供热带气旋、寒潮大风、大雾、强对流等恶劣天气信息;根据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提供特定海域的气象实况和预报信息。
十九、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发生在港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提供海上险情应急处置所需的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
二十、阳江海关:负责为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调用的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设备出入境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一、阳江海事局:负责发布权限范围内有关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航行通告(警告);组织本系统力量和协调过往商船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救援现场的交通组织工作;负责查找、提供有关商船的详细资料,协助核实相关资料。
二十二、南海救助局湛江基地: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事故现场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结果向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
二十三、阳江军分区:负责按照部队兵力调动批准权限规定,组织协调驻阳江部队及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处置工作。
二十四、阳江海警局:负责组织所属部队及船艇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海上安全警戒和保卫工作;负责阳江海上风电施工、运输和运维船舶治安、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参与风电水域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对遇难人员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明并通知殡仪馆接运。
二十五、武警阳江支队:负责近海沿岸协助救援任务和近海沿线险情应急协助处置工作。
二十六、粤西航道事务中心: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航道、航标等航海保障工作。
二十七、广州航标处:接到阳江海事局应急设标需求后,及时分析研判,在满足管理要求和安全作业的前提下启动航标应急反应预案,完成应急设标任务。
二十八、阳江市保丰港务有限公司:负责组织本单位力量参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
二十九、海上风电项目业主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大海上风电安全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建设、施工、运输和运维船舶的安全管理;每月通报海上风电建设施工期、营运期等情况,落实施工期、营运期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统筹组织落实;制订海上风电险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海上风电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专业应急救援装备,保证船岸通讯畅通高效,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附件2
海上险情分级标准
1. 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的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2. 重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险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险情。
3. 较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险情。
4. 一般等级海上险情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等级海上险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险情。
附件3
险情信息处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