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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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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工贸安专办〔2022〕3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4-20生效日期:2022-04-20

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工矿商贸专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扎实推进全市冶金等工贸行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苏应急电〔2022〕16号)《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苏安〔2022〕8号)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项方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苏州市工矿商贸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应急管理局代章)
  2022年4月20日

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专项方案

  为扎实推进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按照《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树立“零事故”理念和目标追求,以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5条硬措施和我市55条检查内容为重点,以深化精准执法为抓手,以防范遏制较大以上事故为底线,全面开展工贸行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以实际行动和过硬成效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安排

  工矿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时间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结束。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刻吸取典型事故教训,深入分析研判影响制约本地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重大风险,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照本方案要求,立即开展全面自查。要层层发动、广泛动员,确保各级监管部门和所有相关企业了解掌握本次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建立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自查工作要贯穿大检查全过程,针对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动态部署调整,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和明查暗访。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紧密结合专项整治行动,依托工业企业风险报告系统,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再梳理、再排查,彻底摸清底数和安全状况,紧盯事故频发多发、风险等级较高、容易漏管失控的监管领域、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全面排查整治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从根本上堵住漏洞、消除盲区。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对各地开展明查暗访,综合运用通报、约谈、警示、提醒等方式督促重点难点问题闭环整改,推动大检查扎实深入开展。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各地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回头看”,采取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聚焦容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入查找、坚决整改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推动各项整治措施落地见效。

  (一)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专项检查

  1.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情况(4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法定责任;是否严格落实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全面落实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包保管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行业禁入相关规定;是否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等制度,是否存在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逃避安全责任的现象。

  2.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7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有效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是否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是否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品;企业是否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3.企业落实风险报告责任情况(6条):是否建立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制度;是否建立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否进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公示或者未设置重大安全风险警示牌;是否将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或者未组织实施;是否建立安全风险档案;是否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

  4.企业落实环保设施使用安全责任情况(5条)。是否组织环保设施相关岗位人员开展环保设施使用安全专项培训教育;是否对已经建成运营的环保设施进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落实管控措施;进行涉及环保设施的吊装、动火作业、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检修等危险作业,是否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是否进行安全交底,是否落实作业审批,是否实施现场安全监护,是否按规定配齐应急处置装备;是否依法对环保设施的运营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是否签订安全协议或严格履行约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严格督促环保设施运营单位规范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劳务派遣工是否存在超用工比例或超用工范围。

  (二)冶金等工矿重点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检查

  1.钢铁、金属铸造:检查高炉、电炉数量压降工作推进情况;冶金煤气柜无人值守和集中监控落实情况;高温熔融金属岗位人员压减情况;金属铸造企业关停退出工作推进情况。

  2.深井铸造:检查固定炉改倾转炉、钢丝绳改液压提升工作推进情况;关停退出及取消工艺推进情况;铸造岗位人员管控情况;安全生产监测联锁装置有效运行情况。

  3.粉尘涉爆:检查涉粉30人以上车间人员压减工作推进情况;关停退出及取消粉尘工艺推进情况;金属粉尘干式除尘改湿式推进情况。

  4.液氨制冷:检查关停退出或取消液氨工艺推进情况;无毒、低毒制冷剂替代液氨情况;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5.有限空间:检查关停退出或取消有限空间作业推进情况;作业审批工作落实情况;应急救援装备配备情况。

  (三)工矿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

  1.重点企业深度核查。市应急管理局在全市钢铁、粉尘涉爆、深井铸造、有限空间等重点领域选取469家企业开展深度核查,各县级市(区)和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其余重点企业开展第三方深度核查,全覆盖指导工矿重点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重大风险隐患排查。统筹结合精准执法专项行动,紧紧围绕钢铁企业8条,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7条,粉尘涉爆企业6条,涉及有限空间作业企业4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冶金等工业企业6条,使用液氨制冷企业2条,其他金属冶炼企业8条,建材企业6条,轻工企业3条,纺织企业1条,企业外用工管理2条重点执法事项和《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所列情形,严格推动工矿企业重大风险隐患治理工作。

  3.重点时段安全指导。在疫情防控、节假日等重点时段全面强化风险研判和信息调度,及时摸排辖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实时关注企业复工复产、关键和高危岗位人员到岗情况,尤其是钢铁、深井铸造、粉尘涉爆等工矿重点企业。强化每日调度,指导企业扎实开展风险辨识和管控工作,督促重点时段停车检维修的企业,做好危险作业审批,并落实有效管控措施;指导复工复产企业做到“三个一”(制定一套复产方案,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确保复工复产安全,督促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避免超能力、超负荷生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大检查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协调。要进一步细化完善检查方案,明确专人牵头负责,落实落细职责分工,成立工作专班或工作小组全面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加强整改问效。要坚持边整边改、整改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患,第一时间责令限期整改,能尽快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一时无法彻底整改的,明确专人盯防,严格落实防控措施,跟踪督促在限定时间内整改到位。

  (三)加强监管执法。要进一步深化精准执法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关闭整顿、媒体曝光、约谈、通报、行刑衔接等手段,发挥震慑作用。要坚决杜绝隐患排查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

  (四)加强工作统筹。要统筹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要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有效性,配齐专家力量,不得随意向企业下达指令、提出要求,责令停产停工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

  (五)加强信息报送。要及时总结提炼推广典型做法,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请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局于每月18日前报送大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做法,大检查结束后一周内报送工作总结。

  联系人:吴晓明,电话:0512-66090025。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省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的通知》《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山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刻吸取近期矿山典型事故教训,结合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化提升目标要求,坚持系统思维和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严格排查治理各类问题隐患,坚决防范化解矿山重大安全风险,压实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遏制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形式

  (一)全面自查。各级矿山属地党委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15条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的20条措施,对照检查内容迅速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结合实际细化自查方案,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形成自查报告备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整政,对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

  (二)全覆盖检查。矿山企业属地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聘请专家等方式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现场检查前,要深入开展安全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强化开展“回头看”,对限期整改的隐患要及时复查,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整政要求,确保隐患按期销号。

  (三)“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期,市应急管理局将组织对非煤矿山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实施“回头看”,巩固提升大检查成效。

  三、检查内容

  (一)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责任落实情况(2条)。

  1.矿山属地资规、生态环境、公安、应急等各行业部门,是否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有效促进“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2.是否明确每一座矿山日常安全监管主体、风险等级、联系包保责任人、联系盯守或驻矿盯守责任人以及安全巡查责任人,并向社会进行公示。

  (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9项)。

  1.综合管理情况。是否证照手续不全或者证照到期不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擅自组织生产建设;是否超能力组织生产,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不到位;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将与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统一管理,其上岗前是否按要求开展培训,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是否按“五落实”要求整改,风险是否全部落实管控措施;是否按要求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调度员、安检员、班组长等是否有重大险情紧急撤人权力。复工复产程序是否符合要求,基建矿山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非煤地下矿山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

  2.技术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技术审批、审查机制,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满足实际需要。是否制定完善矿井各类图纸、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是否符合实际,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否无设计或未按设计施工,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开采;是否依法依规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矿井生产布局是否科学合理,符合规程、标准和设计要求。

  3.顶板及爆破管理情况。是否根据现场条件制定顶板管理措施,是否在现场有效落实。是否违规运送、存储、发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制定并落实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井下炸药库是否符合设计规范,放炮员是否持证上岗。

  4.外包工程管理情况。发包单位是否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发包单位是否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的情况,是否存在挂靠、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承包单位是否违规挂靠施工资质。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是否以回撤名义擅自组织生产或将回撤工程委托发包给无资质企业;企业应急救援方案是否与各个采掘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有效衔接,是否定期组织包括采掘施工单位的联合应急演练。采掘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企业是否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组织安全培训,采掘施工单位“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5.机电设备情况。供电系统是否符合规程、标准要求,提升运输设备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井机电提升运输设备是否按要求进行检查维护,提升系统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行为;提升矿车的斜井是否设置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是否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是否设躲避硐室,斜井人车是否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是否采取防范灾害性天气导致井下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措施;监测监控、压风自救、供水施救、人员定位、通讯联络等紧急避险系统是否完善可靠。

  6.水害防治情况。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是否齐全、可靠,是否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是否按照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并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是否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矿柱,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是否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探放水专用设备;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的,关键巷道防水门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地表水系穿过矿区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防治水措施;井口标高在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下的,是否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是否制定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7.火灾防治情况。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在井口和井筒内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井下所有作业人员,在主要进风巷动火作业时是否撤出回风侧所有人员。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行为;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8.采空区坍塌防范情况。是否隐瞒作业地点逃避监管,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采取相应措施。工程地质复杂矿井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新建地下矿山未选用充填采矿法的,是否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9.中毒窒息防范情况。安全出口是否符合规定和设计要求,是否在井下主要巷道明确避灾路线,是否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人员。是否配齐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及时封闭废弃巷道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风速、风量、风质是否符合要求。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和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是否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

  (三)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提升专项检查情况(5条)。

  1.观山矿井下作业人员29人以下压减落实情况;

  2.阳东矿是否按照关停技术方案要求,于2022年6月30日前停止井下生产作业,12月31日前彻底关停。观山矿实施有序退出;

  3.矿山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有效运行,实现井下人员定位和有毒有害气体监测;

  4.观山矿是否开展“全系统、各环节”安全生产条件自审,矿山上一级公司是否组织人员对观山矿进行现场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将矿山审查资料和公司审查报告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

  5.矿山企业上级公司是否在重点时段向所属矿山派驻安全工作组,是否定期组织对所属矿山开展安全检查。

  (四)汛期及极端气候条件安全管理专项检查(1条)

  矿山企业是否强化汛期值班值守和汛前检查,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关键岗位值班值守和应急抢险队伍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扎实开展雨季“三防”工作,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接到暴雨、大风、雷电等极端天气预报预警,提前撤出井下危险区域所有作业人员。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大检查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统筹协调,分管负责人要组织人员结合辖区矿山实际,细化检查方案,落实责任分工,全面推进矿山大检查各项工作落实。矿山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自查主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牵头组织各专业人员对照检查内容制定方案,立查立改,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二)坚持大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矿山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要聚焦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将安全生产大检查与推动落实专项整治攻坚措施相结合,要将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形成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通过大检查真正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坚持大检查与年度工作相结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大检查与年度矿山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相结合,与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矿山安全治本攻坚、汛期专项检查、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推动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要将大检查工作与汛期检查、重点时段检查、停复工检查等工作相结合,建立大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提升大检查工作成效。

  (四)坚持大检查与精准执法相结合。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重点检查内容,坚持查制度措施、作业现场和外包管理相结合,查井上和井下相结合,推进现场管理迈向新台阶;要强化矿山企业安全风险分析研判,结合矿山实际和安全重点配齐专家力量,聚焦矿山重点难点问题,全面排查矿山各类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精准处理,进一步提高大检查的精准性。

  (五)坚持大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大检查要始终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严肃查处外包人员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实施行政处罚和追责问责,综合用好约谈、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请有关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于每月底前报送大检查工作相关情况和表格。联系人:吴晓明,电话:0512-6609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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