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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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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应急非煤〔2022〕66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5-12生效日期:2022-05-12

石家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唐山、保定、邢台、邯郸市应急管理局:

  现将《河北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非煤地下矿山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5月12日

河北省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方案

  非煤地下矿山在非煤矿山行业中面临的隐蔽致灾因素最多、安全风险最大,是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灾区”。为有效防范化解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重大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非煤地下矿山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矿安〔2022〕76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全面查清各个非煤地下矿山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面临的重大安全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隐蔽致灾因素风险管控到位、隐患治理到位,推进源头治理治本之策落地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灾害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普查范围

  全省正常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或整顿、资源整合和兼并重组的非煤地下矿山。

  三、主要任务

  (一)采空区及周边老窑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采空区。对空场法开采的遗留采空区、崩落法开采的悬顶采空区、历史上形成的采空区,以及未充填治理完毕的其他采空区,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钻探和三维扫描等方法,查明采空区分布(包括位置、形态、面积、高度、跨度、体积)、形成时间、积水状况等情况,并将采空区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本矿山相关资料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周边废弃矿井(井筒)。查明废弃的矿井(井筒)闭坑时间、开采范围、井巷分布、积水状况,以及是否与本矿山存在连通或岩体移动范围相互重叠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建立废弃矿井井巷台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已实施的采空区治理工程。查明已实施采空区治理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治理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二)水文地质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地下含水体。查明影响矿山安全开采的含(隔)水层、构造破碎带、顶底板富水性和导水性等水文地质条件,以及各种含水体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质和导水通道等情况,预测矿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划分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完善矿区水文地质图、主要中段水文地质平面图及水文地质剖面图;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下岩溶。查明矿区岩溶的空间分布和发育程度、可溶岩的溶解性、构造对可溶岩的改造程度、溶蚀洞穴(含暗河)的规模及充填、地表岩溶塌陷等情况,并将岩溶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地表水体。查明矿区及周边对矿井开采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地表堤坝、沟渠、排水沟等的防排水设施情况,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没范围情况等;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4.封闭不良钻孔。查明开采范围内的地质勘探钻孔、工程施工钻孔位置和封孔情况,分析每个钻孔封孔质量,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5.已实施的矿山防治水工程。查明已实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况,分析每个防治水工程的效果,并将相关信息标绘在有关图纸上;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三)地压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主要地质构造。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位、主要构造方向,以及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形态、张开度、粗糙度、充填胶结特征、规模和充水情况,确定结构面的级别及主要不良优势结构面,评价矿体及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分析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地压活动区域。查明顶板下沉和冒落、巷道片帮、岩爆冲击、矿柱变形和折损、充填物压实及冒顶、岩层移动及因采矿引起的地表塌陷等矿山地压显现情况,分析矿山开采的地压特征规律以及局部高地应力集中区域,划分和圈定易产生岩爆的岩体层位、地段位置;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3.矿山地压防治工作。查明已采取的诸如采场顶板管理、巷道与采场支护、监测预警等地压防治工作方法及效果;对治理不到位的,重新进行治理。

  (四)火灾致灾因素普查治理。

  1.自燃倾向性。查明矿石自燃倾向性、历史上有无自然发火史和火区范围、密闭、气体成分等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2.外因火灾。查明井下木支护、油料电缆等可燃物和柴油运输车等装备设施分布和使用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五)其他。

  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结合实际认为需要重点普查治理的其他内容。

  四、实施步骤

  普查治理工作从2022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集中普查治理(2022年5月至9月)。各非煤地下矿山企业负责本企业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要对照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内容,全面开展普查。坚持边普查边治理,对普查发现的重大灾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及时治理到位。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技术力量不足、难于承担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要聘请有资质技术人员或委托有资质技术服务机构、队伍开展技术服务,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重点督查检查(2022年5月至11月)。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重点督导检查和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全面认真地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确保普查到位、治理到位。要严查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全面不认真、隐蔽致灾因素治理不落实不到位问题,对走过场、流于形式的要推倒重来、严肃处理;对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隐蔽致灾因素,要督促限期完成治理;对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不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产停建整顿。

  (三)总结评估(2022年12月)。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全面总结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并形成工作报告,并深化成果运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将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推广到尾矿库和非煤露天矿山领域,巩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属地部门监管责任,加强对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非煤地下矿山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和进度安排等,全力抓好工作落地落实落好。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强化对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帮助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协调组织区域性普查治理服务,确保普查治理工作顺利实施、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落实落细措施。各非煤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是隐蔽致灾因素排查治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对照普查治理工作任务,亲自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本矿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排查分析,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查清查明、到底到边,并针对本矿面临的隐蔽致灾因素风险隐患,逐项制定和落实治理措施,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治理干净彻底有实效,确保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到位、治理到位。

  为促进和保障我省非煤地下矿山整合重组工作的安全、顺利实施,结合我省整合重组矿山大多处于长期停工停产状态实际,整合重组矿山在编制预评价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时,评价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对整合重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并提出针对性安全防范对策措施,基建施工前需开展采空区、水灾、地压、火灾等治理的,必须在治理工程完成后方可开展地下基建活动。

  (四)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各非煤地下矿山于6月20日前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和治理方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并将普查治理报告附表《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登记表》中的信息按时录入非煤地下矿山基本信息系统APP。

  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于6月30日前将辖区内各非煤地下矿山存在的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结果报省厅,于12月20日前对本地非煤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开展情况、工作成效评估、存在的问题、工作建议等进行认真梳理,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厅,省厅汇总整理后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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