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常政办发〔2022〕27号

颁布部门: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2-04-01生效日期:2022-04-01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7年12月28日印发的《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常政办发﹝2007﹞127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常州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1.6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市指挥部职责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职责

  3 预警预防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分级应对

  4.4 响应分级

  4.5 处置措施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事故调查

  6 奖 惩

  6.1 奖 励

  6.2 责任追究

  7 保 障

  7.1 应急资源调查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物资装备保障

  7.4 技术支持保障

  7.5 道路交通保障

  7.6 医疗卫生保障

  7.7 资金保障

  7.8 安全防护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常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1〕7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常政发〔2020〕45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以及邻市发生但对常州产生重大影响的)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或者重伤10人(含)以上或者造成严重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运载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严重危害或威胁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如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有关预案实施的具体方案。

  1.4 工作原则

  1.4.1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切实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强化隐患排查、风险防范、源头监管,夯实基层基础,保证道路交通事故的及时救助,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建立市、辖市(区)和常州经开区(以下统称“辖市(区)”)两级应急处置机构,分级发布和启动应急预案,形成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体系。

  1.4.3 条块结合,部门联动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辖市(区)政府为主,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落细落实各自职责和指挥权限。

  1.4.4 科学决策,高效处置

  整合各方应急资源和力量,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作用,实行科学决策。应用先进救援装备和技术,切实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和装备器材配备,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畅通相关信息共享渠道,确保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1.5 事故分级

  按照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5.1 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一次死亡30人(含)以上,或者重伤100人(含)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2)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5.2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1)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2)大中型客车翻坠、燃烧造成群死群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3)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1.5.3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2)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对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道路交通事故;

  (3)高速公路、国道干线公路发生多车相撞并造成严重堵塞或交通中断的道路交通事故;

  (4)其他对人身安全、社会财产及公共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

  1.5.4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次死亡1人(含)以上、3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在事故发生7天以后死亡的,不纳入死亡人数统计范围。

  1.6 预案体系

  全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在内的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辖市(区)应急预案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组成。

  本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操作指南。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并结合实际情况而制订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应当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 组织体系

  2.1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应急、公安的副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涉及其他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时,增加相关分管副市长为副总指挥。各辖市(区)政府参照成立相应指挥机构,具体组织本辖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具体承担有关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编制和修订,提请市政府调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研究提出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照市政府或总指挥、副总指挥的指令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及人员履职尽责,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库并定期调整、更新,定期组织预案演练,在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和预案演练后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对预案进行评估并研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和总指挥、副总指挥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建档和保管工作。

  2.2 市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市内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掌握事态发展,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部署,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根据需要可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总指挥,必要时协调驻常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协调支援。发布决定、命令及有关信息。

  2.3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组织下,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组织指导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市内外舆情,及时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对外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等工作;负责现场记者的采访管理、服务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根据地方政府需求,组织力量参与营救人员、疏散群众、警戒执勤、排除险情、专业抢修和重要物资抢救、转运等抢险救援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应急救援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教育局:参与校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视情配合涉及学校师生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无线网络的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交通治安秩序和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开展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认定事故责任,追捕责任事故逃逸人,对事故死亡、失踪、受伤人员等进行身份核查,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市财政局:保障应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的相关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监督应急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与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政策落实。按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对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和评估工作,并对环境污染物进行有效防控和处置,组织制定环境应急处置方案,参与环境损害调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与城市道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提供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机械等救援设备。抢修损毁的供水、排水等设施。

  市城市管理局:参与冰雪天气高架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公安机关实施交通管制,组织抢修损毁道路及安全设施,做好公路的疏堵保畅和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除长江以外市内其他通航水域的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参与道路运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道路运输管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以及道路线型设计、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进行责任倒查。

  市水利局:参与涉及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抢修损毁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所需的水量调配。

  市农业农村局:参与涉及农业机械、拖拉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广播电视行业及新媒体机构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参与涉及旅行社在组织开展旅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旅游客运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应急医疗救援工作,为各地卫生医疗机构提供支持、支援。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及相关应急物资调拨等工作。根据市政府的授权,依法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提供事故现场施救所需的技术支持和保障,提供用以抢救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监督抢救伤员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预报,及时提供事故现场处置期间气象信息服务。

  常州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常州段水域应急救援和水上搜救工作。

  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指挥、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为事故应急救援做好公众通信网的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工作。

  常州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发生事故的参保单位及个人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市总工会:参加事故中职工伤亡的调查处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火灾扑救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组织搜救事故受伤人员。

  国网常州供电公司: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电力保障工作。

  上海铁路局常州站: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铁路运输保障,组织安排旅客疏散、转乘,采取措施恢复行车秩序。

  市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成员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职责

  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市指挥部视情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总指挥。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制定并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设立应急救援工作组,决定采取控制、平息事态的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报告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支援请求,必要时可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交通工具等物资。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事故救援组、医疗卫生组、交通管制组、后勤保障组、新闻发布组、善后处置组、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等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指挥部的综合协调工作,承办各类会议,接收转发指令,梳理汇总情况,审核报送信息。调配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调集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专家,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事故救援。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文件、影像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等工作。

  (2)事故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险情控制、污染防治、现场清理和工程抢修等工作,必要时可征调有关单位的抢险救援力量和物资、设备。勘查事故现场,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3)医疗卫生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设立临时医疗点,协调外部医疗机构,为事故受伤人员、救援人员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向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4)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军分区、武警常州支队等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区设置,疏散撤离有关人员,维护现场秩序。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交通管制,开辟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通行,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5)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常州通信行业管理办公室、国网常州供电公司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物资、装备、食品、交通、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方面的后勤服务和资源保障。

  (6)新闻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媒体的现场管理,与市内外媒体进行联络沟通,组织集体采访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及时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跟踪引导社会舆论。

  (7)善后处置组。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总工会、常州银保监分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登记接待和安抚疏导,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受伤人员医疗救治,以及损害赔偿、经济补偿、工伤保险、表彰等善后工作。

  如道路交通事故涉及学校师生、旅游团队、农业机械或发生在长江常州段、铁路、高速公路等情况,市教育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常州海事局、上海铁路局常州站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服从统一指挥。

  如载运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炸、燃烧、泄漏,危及周边区域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应当增设技术专家组、环境监测组,市生态环境局等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派员参加现场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技术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等提出建议,为应急救援行动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监测组负责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工作组的参加部门(单位)进行调整。

  3 预警预防

  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风险隐患的,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研究、评估,必要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认为可能导致重特大交通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重大损失的,须立即报告省政府,并通报有关方面。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接到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通过电话口头初报,并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政府,并及时核查、了解、续报有关信息。市政府接报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在2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接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应当通报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总工会。信息初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形态、伤亡人数、危害程度和先期处置等情况。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或有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事故中伤亡、失踪人员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涉外机构通报。

  市指挥部启动前,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续报有关情况。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损害后果核查、事态发展预测、应急措施实施、调查工作开展、善后维稳处置、舆情监测导控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情况。市指挥部启动后,由市指挥部指令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统一扎口信息报告工作。

  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4.2 先期处置

  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应当迅速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和医疗机构的人员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先期处置,抢救伤员,勘查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疏导交通,控制危害,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对可能危及群众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的,应当先将有关人员疏散到安全区域后,方可开展其他应急处置工作。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应当果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3 分级应对

  发生较大(含)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市指挥部依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市指挥部设立现场指挥部,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市现场指挥部人员到达后,事发地辖市(区)政府现场指挥部应做好交接工作,纳入市现场指挥部统一安排。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做好救援工作。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单位)给予指导和协调,相关辖市(区)政府视情配合。

  4.4 响应分级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处置能力,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响应等级。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带领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成员单位进入应急响应状态,按照本预案全力以赴组织事故的前期处置和救援,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省级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属地原则,在省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积极做好救援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发生事态较为复杂、敏感,造成较大危害或威胁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或市人民政府指定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市长担任总指挥,分管应急、公安的副市长带领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以赴开展事故处置和救援。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发生其他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派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带领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视情给予指导和协调,必要时指派市公安局分管负责人牵头,带领市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

  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高道路交通事故的响应等级。

  4.5 处置措施

  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现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科学处置,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有关专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指挥和现场指导工作。应急救援物资缺口时,由市指挥部统筹调度全市资源增援。

  (1)制定方案。根据事故情况,研判现场状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

  (2)营救、疏散人员。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疏散、撤离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有关人员。

  (3)抢险救援。组织开展事故处置、工程抢险、道路交通设施抢修和事故现场清理等工作;迅速控制危险源,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现场管制。划定警戒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将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合理设置出入口,控制进入事故应急救援核心区域的人员、车辆,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和物资装备的顺利通行。

  (5)医疗救护。组织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护,及时转移危重伤员;根据需求调派医疗卫生专家、专业医疗队伍进行指导和支援。

  (6)环境应急监测及环境污染处置。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分析、评价和预测,研究、采取控制污染扩散的措施。

  4.6 信息发布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市人民政府在省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市委宣传部的协调组织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布权威简要信息、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等,协调有关方面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开展后续信息发布工作。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在市委宣传部的指导和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协调组织下,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

  完善舆情收集分析和信息发布机制,依法依规发布信息。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7 应急结束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有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由启动响应的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同时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恢复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秩序。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由事发地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做好尸体处理、伤员医治、赔偿调解等工作,安抚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理赔;开展环境污染物收集、清理和处理等工作;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的运输工具、救援设备等,毁损、灭失、消耗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对参加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5.2 事故调查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事故调查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并做好有关资料的归档工作。事故调查组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派人组成,应当邀请检察院派人参加,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关人民政府指定,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辖市(区)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市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授权或委托省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全力配合工作。

  6 奖 惩

  6.1 奖 励

  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积极参与交通事故抢险,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建设性的重大建议且实施救援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6.2 责任追究

  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执行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或隐瞒道路交通事故真实情况,延误最佳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市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 保 障

  7.1 应急资源调查

  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应急资源调查制度,全面调查本地第一时间可调用以及其他地区可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形成包括资源清单、调查报告、管理制度在内的专门档案,并动态管理、及时更新应急资源信息。

  7.2 应急队伍保障

  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部门以及道路经营管理单位、消防救援机构、急救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联动应急救援机制,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需要,加强事故救援、消防救援、危险化学品救护、恶劣天气路面抢险、医疗救治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救援管理制度。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车辆清障救援服务专职队伍。

  市、辖市(区)政府应当掌握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资源信息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调度指挥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处置。

  7.3 物资装备保障

  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

  相关部门应当掌握本行业领域的救援装备情况,根据职责配备、储备救援和抢险物资装备。

  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

  配备、储备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调用和征用道路经营管理、专业运输经营等企业单位的抢险救援设备。

  7.4 技术支持保障

  市、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听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应急救援专家的意见,科学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方案。研发或引进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装备保障。

  7.5 道路交通保障

  发生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后,事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维持秩序,疏散无关人员,并联合交通运输部门、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交通管制,开辟专用通道,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器材以及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危害的人员优先运输、通行。

  7.6 医疗卫生保障

  市、辖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掌握辖区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事故伤员的救治能力。

  较大及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医疗急救人员赶赴现场,对当场死亡人员进行确认,对伤员在现场或就近送医院进行紧急救治。市指挥部根据需要,协调市级及其他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紧急救治。

  7.7 资金保障

  市、辖市(区)政府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将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或人员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常州银保监分局应当监督协调有关保险公司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理赔工作。

  市财政局应当督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垫付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

  7.8 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携带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按照应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救援。

  7.9 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辖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本预案及相关预案和事故预防、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提升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处置水平。

  8 附 则

  8.1 预案管理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本预案的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参照本预案牵头编制相关预案,报辖市(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地区相关
常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州市租赁厂房安全管理规定
常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城乡环境大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常州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变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扫雪除冰应急预案》的通知
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2024年修订)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同专业相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全市2024年通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人员实施奖补的通知
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绿电直连实施方案》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低压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等6个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2025年修订)
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2025年修订)
吉林省松花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