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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预防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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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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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安办〔2023〕1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3-01-06生效日期:2023-01-06

各区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在农业养殖、市政工程、污水处理、建设施工等行业领域发生多起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产生恶劣社会影响。2020年6月20日,北辰区天津市喜康奶牛养殖专业合作社员工在进入集污池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死亡3人;2022年4月23日,天津力信嘉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对位于南开区长江道与密云路交口处一污水井进行井内清淤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022年6月25日,江西聚祥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员工在位于东丽区的地铁施工现场进行下井维修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2022年7月17日,天津港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位于津南区北闸口镇的污水提升泵站对井下潜水排污泵进行维护作业过程中发生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频繁发生的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充分暴露出有关单位作业安全风险辨识不到位,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危险作业审批制度不落实,未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在检测、防护、监护等安全条件未确认情况下盲目作业,现场应急救援处置不当等问题。

  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是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之一,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的发生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一是事故发生范围广,发生场所集中在污水池、抽水井、地下室、市政管道等空间且分布在建筑、工贸、养殖等多个不同行业。二是易造成事故扩大,由于作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救援常识和个人防护措施,在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因盲目施救、救援措施不当极易导致伤亡扩大升级。防范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是遏制我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点工作。为深刻汲取全国及我市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麻痹思想,有效遏制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市安委会办公室决定自即日起至2023年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防范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建立易产生硫化氢等气体的作业场所(以下简称:相关场所)台账,全面排查治理相关场所的安全风险隐患,强化作业审批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落细、提升现场作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防范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安全知识的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遏制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多发势头。

  二、整治范围

  存在相关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进入相关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相关场所主要是一些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的空间。主要包括:1.地下空间:如地(酒)窖、涵洞、地坑、污水池(井)、电力井、热力井、燃气井、通信井、沼气池、化粪池、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废井、下水道等;2.地上空间:如酒糟池、发酵池、腌渍池、粮仓、料仓、垃圾站、温室、冷库等。3.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三、重点整治内容

  (一)存在相关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是对相关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是否进行了辨识分析和排查管控,建立相应的场所台账,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二是是否将相关场所作业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三是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二)进入相关场所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是是否建立健全相关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二是是否建立健全危险作业审批和应急管理,现场安全管理,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等制度并予以落实;三是是否制定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四是是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有限空间作业必需的通风、检测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并在作业过程中有效使用。五是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作业现场是否设置监护人员。

  四、任务分工

  (一)市各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一是要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相关场所进行认真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指导各区做好本行业领域有关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有关单位,化工、医药有关单位,工贸行业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物业企业以及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有关单位整治的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林牧渔业,特别是养殖业、农用沼气池等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国防科工部门)负责民爆行业,民用飞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军工系统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单位及本行业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供热、燃气等有关单位及本行业负责的工程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水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排水等有关单位及水利工程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制造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大型商业综合体、农贸市场等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通信行业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电力部门负责电力企业及电力工程施工现场有关单位的整治工作;其他部门也应根据自身业务依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扎实开展防范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区要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分析研判本区域

  防范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工作形势,按照重点整治内容全面开展专项整治。要梳理、建立完善防范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台账,翔实掌握底数情况,推动落实防范管控治理措施。要全方位排查,加密检查频次,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督促整改,切实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事故发生。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教育阶段(即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对硫化氢的危害性、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场所的识别、预防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施救方法等相关的安全知识进行广泛的宣传,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23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各有关单位要对照相关法规规章要求和专项整治重点内容,全面自查本单位作业场所数量、具体点位、安全管理情况,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清单(表1-1、表1-2);同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相关场所要建立至少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五方面内容的隐患整改清单(表2);“两个清单”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属地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企业要在上报“两个清单”的同时留存一份备查。

  (三)督导检查阶段(2023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各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认真对照属地、行业领域内各有关单位的“两个清单”,在有关单位自查自改的基础上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整治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

  六、工作要求

  (一)周密安排部署,积极推动整治工作落实。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治方案,确保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到位、发动到位、落实到位。要摸清属地、行业领域内涉及硫化氢等气体产生的作业场所的企业底数,建立台账,动态掌握安全风险管控情况,逐一“销账”,确保隐患整改形成闭环,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行业部门的指导帮助,督促行业领域内有关单位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广发宣传,加大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力度。各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微信、抖音等不同途径,采取印发明白纸、口袋书、宣传册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和硫化氢等气体危害及防范知识的宣传培训力度,提升各有关单位对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防范工作重视程度,提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三)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的落实。各区、各部门要督促存在相关场所作业的有关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配备通风、检测装备和个人防护装备;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培训教育,使相关人员对应知应会内容做到知行合一;督促有关单位强化应急演练,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事故伤亡扩大。

  (四)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严肃责任追究。各区、各部门要充分运用暗查暗访、突击检查等方式开展督导检查,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严惩,该处罚处罚、该停产停产,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形式主义走过场、整治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得力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要严肃进行通报、约谈,因上述问题导致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发生的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2023年1月17日12时前,请各区、市级各部门将专项整治联络人报市安委会办公室;2023年4月10日前,请各区、市级各部门将《相关场所作业外委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汇总表》(表3)、《专项整治汇总情况表》(表4)报市安委会办公室;2023年11月10日前,请各区、市级各部门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上述材料及有关情况将作为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督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附件:1.表1-1  预防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清单

        2.表1-2  预防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外委作业单位隐患排查清单

        3.表2  预防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隐患整改清单

        4.表3  预防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相关场所作业外委生产经营单位情况汇总表

        5.表4   预防硫化氢等气体中毒窒息事故专项整治汇总情况表;

                           2023年1月6日

  (联系人:张建强;联系电话:28051679;邮箱:aqjcc@t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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