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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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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府办规〔2023〕2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3-09-25生效日期:2023-10-0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4〕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上海安全韧性城市建设,进一步提升超大城市火灾风险防控能级,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社会消防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加强消防救援站和消防装备建设1.完善消防救援站点布局。按照国家和本市消防相关规划要求,加快推进消防救援站建设,在市中心城区增建小型消防救援站,“十四五”期间,全市消防救援站数量增长18%以上,有效提高灭火和应急救援响应效率,提高消防救援站接处警能力,更好地控制和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2.优化消防装备结构。构建“适应灾种、品类齐全、功能完备、高效集成”的现代化装备体系,根据本市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大跨度厂房仓库、地下空间等类型火灾特点和专业救援队伍建设、跨区域救援保障的需要,加强特种消防车辆、特种专用装备配备,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消防救援队伍更好地完成各类消防救援任务。

  3.健全消防救援站和装备建设维护机制。按照事权划分和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本市消防救援总队机关及其直属单位的消防救援站(基地)建设和维护、消防装备配备和更新由市级财力保障。各区消防救援支队的消防救援站(基地)建设和维护、消防装备配备和更新由区级财力保障。原已批复项目建议书的消防救援站(基地)工程项目仍按照原保障渠道执行。

  (二)加强消防水源建设1.增加消防水源数量。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补齐市政道路消火栓缺口。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建设配套市政消火栓。在具备天然水源条件的区域,积极推动建设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消防给水和供水能力。

  2.完善消防水源建设管理机制。市、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水务、规划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统规划时,应当将市政消火栓设置内容纳入其中。水务部门负责督促供水企业按照专业系统规划和新技术标准,落实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及给水管线的铺设等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对市政消火栓开展日常巡检。各区政府负责市政消火栓应急维修和日常养护工作,并予以经费保障。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并由单位、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第三方单位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1.改造加装消防设施。结合市政府重点工作,提升老旧小区、高层公共建筑、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等消防安全重点风险领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水平;其中,改造加装消防设施不得影响居民生活给水系统安全运行。推广应用具有无线联网功能的独立式火灾烟感报警器、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电动自行车电梯拦截控制装置等技防手段,切实提升城市防范火灾能力。

  2.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更新机制。健全完善高层住宅、老旧小区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更新增配等保障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涉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指导,保障消防设施及时修复更新;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情况排查,定期维护、修复、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3.推进消防物联网组网。建立城市火灾风险物联感知体系,推进社会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物联网建设工作,消防数据对接平台优先接入超高层及高层公共建筑,轨道交通和达到一定规模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地下空间、产业园区以及医疗、养老、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信息,并监测其运行情况。消防救援部门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对超高层等高风险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监测和隐患督改。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督促行业单位提升改造、维护建筑消防设施,推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社会单位应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积极建设和应用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

  4.加强智能消防建设。构建基于城市运行“一网统管”的消防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将沿街商铺、厂房仓库、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各类智能消防感知设施纳入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平台,加强智能消防感知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监测,进一步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火灾形势分析应用。

  (四)加强消防通信设施建设依托城市应急通信体系,将消防无线通信集群专网纳入城市应急系统通信网络整体建设,采用公网、专网相结合的双模制,实现城市应急体系的无线通信贯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推动高层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大跨度厂房仓库建设室内消防350兆无线通信系统,强化建筑室内消防无线通信覆盖;提升消防通信保障支撑能力,升级消防灾备中心,实现双活、热备、无缝切换;扩容应急指挥信息网,接入全市消防救援队伍各执勤战备点位;制订微型消防站可视化建设与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将本市微型消防站统一纳入可视化调度管理平台。

  (五)加强社会消防组织建设明确消防救援部门管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目标和任务,建立政府专职消防员数量与消防救援站数量、规模相匹配的动态调整机制,确保队伍人员实力与城市消防安全保卫任务需要相匹配。各区政府要结合区域规划、辖区面积、人口密度等情况,合理选址布局乡镇专职消防队、社区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车辆装备保障,提高基层防灾御险能力。社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保障从业人员的福利待遇,提高单位自主防灾救灾能力。消防救援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消防组织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进一步完善统一指挥调度、联训联勤和信息化管理等制度体系。

  二、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保障城市运行安全和消防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检查督促,并给予必要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加强组织领导。本市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牵头,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编办、市城管执法局、市房屋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本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总队,负责定期统计、通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情况。各区政府要明确本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牵头领导和专责机构,明确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各街道(镇、乡)的工作职责及相关责任人,并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工作举措,全面推进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定期督导考核。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推进情况纳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年度考核、专项巡查等范畴。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检查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四)加强协同联动。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分工协作,确保消防基础设施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划落地建设。各级规划资源部门要严把规划审核关,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区域、专项等规划时将消防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其中,并结合区域发展适时优化调整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消防救援部门要主动当好参谋,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建设需求,并参与指导协调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推进落实。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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