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精神,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每月2200元(每日10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每小时22元。
以上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25年5月6日(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文件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本通知执行。2022年6月21日印发的《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2〕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