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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全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全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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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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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宁建发〔2025〕39号

颁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6-07-31生效日期:2025-04-30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消防救援支队(大队),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银川市行政审批局、城市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全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
  2025年4月30日

全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问题分类处置指导意见

  为妥善解决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问题项目整治,全力打通专项治理问题项目集中整治的堵点难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消安委〔2024〕6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为各地专项治理工作提供指引。

  一、适用范围

  2020 年 5 月 31 日以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 119 号)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2020 年 6 月 1 日以后,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58 号修正)规定,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而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应当进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而未验收或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含未进行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

  1998 年 9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前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的、未进行改建(含使用功能变更)、扩建和装饰装修改造的建设工程,不再补办消防审验手续,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通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2020 年 6 月 1 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前建设完成且投入使用的、未进行改建(含使用功能变更)、扩建和装饰装修改造的一般建设工程,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 119 号令)第二十四条“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规定执行,可不再补办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通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强化消防安全日常监督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等防范消防安全风险。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等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意见。

  二、关于整改主体的处置意见

  (一)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整改主体责任,负责向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审验部门")申请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手续,牵头其他责任单位整改消防验收过程中遗留问题等工作。

  (二)建设单位灭失或濒临破产无法履行整改主体责任的,由承继该建设工程的单位(产权人、使用人)作为牵头单位履行整改主体责任,或由属地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作为牵头单位代为履行整改主体责任。

  三、关于新旧标准衔接的处置意见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已进行消防设计或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消防设计或审查采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执行。

  四、关于建设手续缺失的处置意见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项目在完成整改,建设工程实体满足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无消防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可参照各地推进历史遗留城镇住宅“办证难"政策,不关联建设工程的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规划核实等建设手续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一事一议"研究解决。

  (二)建设工程未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职能划分,依法予以查处或移交属地有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查处和整改可以同步进行。

  五、关于无法完成整改的处置意见

  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管辖权限的园区管委会)“一事一议"自行研判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需要停止使用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管辖权限的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按国家政策标准规定可以改作他用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管辖权限的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整治期间的安全风险管控

  (一)适用本处置意见且通过县(市、区)人民政府(有管辖权限的园区管委会)“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问题项目,不免除项目责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执法单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等、《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规定,要严控违法违规和风险隐患增量,专项治理期间,要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消防安全风险隐患管控,对发现存在的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坚决督促予以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专项治理期间拒不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处,对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确保专项治理期间消防安全风险可控。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 7 月 31 日。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问题分类处置措施,并研究建立防范建设工程消防审验违法违规的长效机制,全面推进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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