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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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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政发〔2025〕7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5-05-19生效日期:2025-12-01

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首都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相关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分阶段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包括装配有柴油机的挖掘机、装载机、挖掘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平地机七类机械。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20891-2007)中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

  (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三、实施时间和区域。第一阶段,自2025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Ⅰ及以下标准机械或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第二阶段,自2026年7月1日起,本市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和通州区内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或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第三阶段,自2026年12月1日起,本市所有区域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标准机械或不符合Ⅲ类限值机械。

  四、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时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自2025年12月1日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京政发〔2021〕16号)废止。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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