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全面落实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工作督促指导,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市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8月12日
惠州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为提升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非煤矿山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推动我市非煤矿山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安委〔2022〕6号)、《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粤应急〔2021〕14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制。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非煤矿山重大风险隐患,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抓好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二、工作目标
严格矿山生产建设标准,推进矿山转型升级,以高水平安全服务矿山高质量发展,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矿山安全生产责任,压实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督促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形成严密的非煤矿山安全包保体系,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
三、落实包保责任
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为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包保责任人,共同履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包保责任。
(一)对辖区内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负总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东局、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开展1次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或调研,分管安全生产副职领导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非煤矿山安全检查或调研,指导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
(三)确定矿山安全发展思路,高位推动矿山转型升级,加强矿山安全工作调度。定期听取涉矿部门工作汇报,定期组织研究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对涉及矿山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包保责任人要按照工作职责要求,明确工作重点,夯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有落实,推进有力度,联系包保有实效。
(二)联合协作,完善体系。包保责任人在包保联系过程中,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进一步完善我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三)强化纪律,务求实效。要按照“联系包保不包办、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切实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问题,全力推动企业安全发展。
(四)加强信息公告,主动接受监督。包保责任人员有工作岗位调整的应及时变更,防止挂空和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主动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