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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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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2025〕21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4-27生效日期:2025-06-01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落实部门消防监管职责。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以及承担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对新兴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二、强化基层消防安全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

  三、压实租赁工业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租情况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的管理责任。租赁厂房、仓库存在分拣、加工、包装等作业的,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减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数量和宽度。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租赁厂房、仓库。鼓励在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需要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分租式工业建筑内安装“一键报警”装置,实现一键按下,全楼报警、全员响应。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管理。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以及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及其电池进入电梯轿厢。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落实选址、建设、管理要求。鼓励相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为充电设施、附属设备购买火灾公众责任险等保险。

  五、严格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既有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或设置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不得配建分散充电设施。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要加强日常防火检查、巡查,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六、加强安全性能异常的锂离子电池消防安全管理。涉锂离子电池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要加强对有安全性能异常的锂离子电池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安全性能异常的电池应单独存放,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涉锂离子电池的厂房、仓库内不得住人,涉锂离子电池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七、加强冷库消防安全管理。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冷库保温隔热材料,民用建筑内不得设置冷库(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冷库除外),民用建筑内设置的附属冷库要落实防火分隔要求。严格落实冷库安装、维修、拆除过程中动火作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在冷库明显位置张贴“冷库易发火灾,需严格消防管理”“冷库动火作业必须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等警示标语。

  八、严格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九、加强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涉及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有关单位应严格落实涉环保设备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环保和安全“三同时”(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有关要求,设计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正规设计,选用污染防治技术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在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改造中依法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要求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联锁保护装置,做好安全防范;在日常管理中加强隐患排查,依法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压实整改责任,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十、优化完善便民利企措施。市、县(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强化便民利企措施,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程序。对于仅变更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公众聚集场所,申报时选择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说明变更情形后,可以不提供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安全检查许可文书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

  本通告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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