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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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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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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气候〔2025〕64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双碳与节能

颁布日期:2025-04-29生效日期:2025-04-29

各相关单位: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扎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相关工作,现将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范围

  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及其他企业(年度直接碳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独立刚压延生产加工企业)名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工作要求

  (一)激活平台相关功能

  重点排放单位应于5月15日前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s://www.cets.org.cn)激活排放管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自愿减排市场注册登记与交易管理等业务功能。

  (二)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于6月15日前完成2025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上报。12月15日前完成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及上报。市生态环境局于6月30日、12月31日前分别完成2025年度和2026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的技术审核。

  (三)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

  重点排放单位应按要求做好月度信息化存证。自7月起,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完成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并通过技术审核。10月31日前,完成2025年1-6月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月度信息化存证补报工作。

  (四)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

  重点排放单位和暂未纳入名录管理且满足年度直接碳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独立电炉、独立刚压延生产加工企业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最新版技术文件要求,于6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4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生产情况以及相关支撑材料。

  (五)开展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技术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CETS—VG—03.01—V01—2024)》要求,通过管理平台进行文件评审、开展现场核查并线上填报、编制核查报告,确保核查全过程电子化留痕。

  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应于8月31日前完成。请相关重点排放单位配合完成年度核查及复核工作。

  (六)开展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评估

  市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核查质量跟踪,对2024年度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质量、合规性、及时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于12月31日前完成社会公开。

  (七)配额分配与履约清缴

  市生态环境局将基于2024年度核查结果,按照配额分配方案于9月30日前完成核定配额注册登记。10月20日前完成2024年度配额发放(2024年度预配额不再发放)。重点排放单位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

  三、强化数据质量日常监管

  重点排放单位应定期开展碳排放数据自查,规范数据填报和支撑凭证上传,规范煤样采制、样品留存。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工作安排开展技术指导,核查、技术指导等过程中如发现疑似违法行为,将移交执法部门进一步核实。

  四、其他有关事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开展各项工作。

  如遇技术问题、政策问题,可通过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帮助功能模块咨询。

  联系人:市减污降碳中心 卞吉玮

  电 话:24011898

  联系人:应对气候变化处 林 立

  电 话:23115641

  附件:1.上海市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录

  2.上海市2024年、2025年度钢铁行业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其他企业名单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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