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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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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公行规〔2025〕7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交通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5-05-20生效日期:2025-05-30

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市交通委有关部门:

  现将《上海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范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29日。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上海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维护轨道交通公共安全、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加强安检队伍规范化管理,提高安检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安检工作,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范所称安检,是指为防止轨道交通区域发生公共安全和运营安全风险,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的乘车人员(以下简称“乘客”)及其携带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工作原则)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责任主体) 运营企业承担轨道交通安检主体责任。
  安检现场工作由车站当班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运营企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运营企业安检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安检时段) 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 安检实施

  第八条(具体职责) 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并为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承担下列职责:
  (一)确定安检工作责任部门和负责人,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统一的安检指挥、管理、保障体系;
  (二)制定安检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随时备查;
  (三)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完善安检相关处置预案,随时备查;
  (四)在车站进站闸机前划定相对隔离的安检区域,根据车站结构设置安检点,并结合客流情况优化调整安检点设置,确保安检工作规范,同时兼顾乘客进站顺畅;
  (五)安检区域应确保视频监控全覆盖,并设置明显标识;
  (六)在车站醒目位置张贴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的目录;
  (七)配置经国家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符合相关标准的安检设备、辅助安检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保存期限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八)按标准配置安检人员,开展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基础知识、公共安全防范知识、安检操作规范等相关培训并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安检工作;
  (九)定期组织安检人员开展岗中培训、应急演练,提高在职安检人员的各项职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十)建立完善安检绩效评估体系和奖惩办法,定期对安检工作进行考核。

  第九条(实施方式)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可以由运营企业自行实施,也可以由运营企业委托安检服务企业实施。
  受运营企业委托负责实施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企业,应当具有专业安检能力,并按照本规范及运营企业的要求落实安检工作。

第三章 设备配置及岗位职责

  第十条(安检设备) 轨道交通安检点应当配置下列设备:
  (一)安检机、液体危险品检查仪、金属探测器等安检设备;
  (二)无线通讯手持台、桌椅、安检告示牌、危险品回收箱、安检置物筐等辅助设备;
  (三)灭火器、保安棍、约束杆、盾牌等应急设备。
  轨道交通安检点应当根据需要配置爆炸物探测器等其他安检设备。鼓励运营企业配备智能安检门等设备,提升安检效能。

  第十一条(安检点岗位职责) 运营企业应在各安检点足额配备安检人员,同时适当预留机动安检人员。在岗安检人员应落实引导岗、值机岗、手检岗、复检岗的工作职责:
  (一)引导岗负责宣传、引导、提示乘客接受安检,维持安检秩序,劝阻违反《上海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行为,注意发现可疑情况,提示手检岗位、值机岗位实施重点检查;
  (二)值机岗负责根据安检机监视器上显示的物品形状、颜色,结合提示信息识别危险物品;
  (三)手检岗负责对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安检,以及在客流较大的情况下对乘客携带的小件行李物品进行安检;
  (四)复检岗负责对发现的可疑物品、可疑情况进行重点复查,并适时开展抽查。
  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客流情况和安检设备通过能力,对各安检点安检岗位进行适当增配或岗位复合,但应对各岗位分工进行再划定,明确调配后安检人员的具体职责,确保安检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巡视岗工作职责) 运营企业应配备巡视岗,负责对低护栏、出站闸机、出入口、车厢等公共区域开展安检日常巡逻。发现携带禁限带物品、躲避安检进站等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四章 安检标准

  第十三条(日常规范) 各安检点在开站前应检查设备状态、清点装备数量;交接班时应填写工作记录,交接工作要求。运营结束后应关闭并清点设备,做好工作数据统计、汇总。

  第十四条(工作标准) 运营企业应根据下列标准开展安检工作:
  (一)使用安检机对乘客携带的各类行李物品进行检查。在大客流等情况下,运营企业可根据工作方案,使用金属探测器、人工检查等方式对乘客携带的小件行李物品开展检查,提高安检通行速度;
  (二)使用金属探测器、智能安检门等设备对乘客及其随身物品进行安检。对女性乘客应当由女性安检人员进行安检;
  (三)使用人工甄别方式对乘客携带的液体进行检查,无法排除可疑情形的,使用液态危险品检查仪进行复查。对于瓶内液体颜色明显与外包装标识不符的,应重点甄别检查。
  对上述方式无法排除可疑情形的,应采取人工甄别结合设备辅助的方式进行复查。复查后仍无法排除可疑情形的,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大型活动散场的安检) 对毗邻轨道交通车站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散场时出现的集中进站客流,鼓励运营企业与活动方协商,采取开辟“活动场馆出口—地铁安检入口”封闭式进站通道等方式,引导快速有序通行。

  第十六条(便民措施) 鼓励运营企业采取便民安检措施,为有行动不便、携带特殊物品无法上机安检等情况的乘客提供安检便利。
  轨道交通车站与毗邻的火车站具备设置封闭式专用通道条件的,运营企业可与铁路部门协商设置免安检快速通道。
  上述便民措施应向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宣传引导) 轨道交通各安检点应加强宣传引导,告知乘客下列内容:
  (一)根据安检要求,主动配合安检工作;
  (二)不得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乘车;
  (三) 携带限制携带物品进站、乘车时应主动告知安检人员。

  第十八条(危险物品的发现) 安检中发现危险物品的,按照下列规范执行:
  (一)发现乘客携带违禁品、管制物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对乘客及其携带物品采取人、物分离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二)发现乘客携带除第(一)项之外的其他禁止携带物品,或违反标准携带限制携带物品的,安检人员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安检过程中乘客自弃的上述物品,安检人员应予以登记;
  (三)发现乘客携带生活类刀具、经营类刀具、农具等未经安全包装的尖锐物品的,应要求乘客用硬纸板包装或封箱带捆扎等方式牢固包装,并告知其在乘坐轨道交通期间不得打开包装。

  第十九条(遗留物品处置) 轨道交通车站不得接受乘客暂存的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
  发现乘客遗留在安检现场的物品,应当由两名以上安检人员共同清点和登记,及时交由车站专人保管。对可疑物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第二十条(危险物品的保管和处置) 乘客自弃的禁止携带、限制携带物品,运营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不得在站内留存过夜。

  第二十一条(科技赋能) 鼓励运营企业进行安检设备革新和安检技术研究,运用设备联网、智能判图、AI辅助学习等科学技术,提高安检设备识别危险物品的能力和智能安检水平。

第五章 特殊情况处置

  第二十二条(不配合安检的处置) 乘客应当接受并配合运营企业依法实施安检。对绕开安检进站乘车、隔栏传物等躲避、拒绝安检,扰乱安检工作秩序、妨碍安检人员正常工作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紧急处置) 对在安检过程中发现或乘客扬言随身携带爆炸物等危险物品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车站当班负责人及民警,同时采取隔离、疏散等必要的先期措施。

  第二十四条(设备故障处理) 安检设备发生故障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执行报修流程,并及时启动人工安检等方式维护安检工作秩序。

  第二十五条(安检点拥堵处置措施) 安检区域发生拥堵的,现场安检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班负责人及民警。运营企业应当按照预案,采取增开人工安检通道、设置蛇形通道、临时抽调安检人员等措施提高安检通过速度,必要时采取限制客流等措施。安检人员应配合车站当班负责人、民警完成现场处置工作,共同维持安检现场秩序。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作纪律和内部管理) 在岗安检人员应保持着装统一、规范,佩戴工作证件和工号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规范使用安检文明用语,执行首问责任制,做到举止端正、形象文明。
  在岗安检人员工作期间,应保持安检机、安检筐等设施设备清洁。

  第二十七条(个人信息保护) 运营企业、安检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乘客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乘客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 运营企业或者安检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检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的渠道和方式。服务质量监督工作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所称“随身物品”,是指乘客随身存放的物品。“行李物品”,包含包、箱、盒、袋等物品。其中,同时符合“长不超过40cm”、“宽不超过30cm”、“高不超过20cm”的行李物品为小件行李物品,其他为大件行李物品。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磁浮交通、轨道交通市域线的安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2025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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