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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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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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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气候〔2025〕112

颁布部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5-07-09生效日期:2025-07-09

各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上海市碳排放管理办法》以及生态环境部《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要求,助力本市演出、赛事、会议、展览等领域大型活动的碳中和工作,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9日

上海市大型活动碳中和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指导本市各类大型活动的碳中和工作。其他活动鼓励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条 (大型活动定义)本指引所称大型活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大型演出、赛事、会议、展览以及其他大型活动。
  大型演出:指现场参加人数(含演职人员、观众及其他参与者)五千人及以上的演出活动。
  大型赛事:指现场参加人数(含参赛人员、观众及其他参与者)五千人及以上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赛事。
  大型会议:指现场参会人数(含分会场、分论坛,不含线上)四百人及以上的会议。
  大型展览:指现场参加人数一万人次及以上或展览面积五千平方米及以上的展览。
  其他大型活动:指除上述活动以外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碳中和定义)本指引所称大型活动碳中和,是指大型活动在优先实施减排的基础上,针对受技术和经济等因素限制难以避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获取碳配额或其他碳减排量,从而抵销其排放量的行为。用于抵销的碳配额或其他碳减排量大于等于大型活动实际产生的排放量时,即界定为该大型活动实现了碳中和。

  第四条 (总体要求)鼓励举办大型活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举办单位”)以及场馆单位、服务单位和参与方等主体按照本指引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鼓励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举办的大型活动发挥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率先主动开展碳中和并列支相关预算。

  第五条 (责任主体)举办单位是大型活动碳中和的责任主体。举办单位可自行开展或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协助开展碳中和工作。

  第六条 (管理支持)上海市减污降碳管理运行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减污降碳中心”)为本市大型活动碳中和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开展平台运行管理、碳中和项目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管理平台)依托“一网通办”等公共信息平台,以城市数字化转型工具为服务载体,建立本市大型活动碳中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提供文件公开、数据填报、附件上传、报告生成、抵销对接、证书或声明发布、汇总分析等服务功能,并通过标准化模板、移动端适配等方式,提升用户便捷性。

第二章 实施流程

  第八条 (实施内容)举办单位实施大型活动碳中和的流程和内容包括制定碳中和实施计划、实施碳减排行动、开展碳排放核算及系统填报、推动碳排放抵销、发布碳中和证书或自我声明。

  第九条 (碳中和实施计划)在大型活动筹备阶段,举办单位可在管理平台中填报碳中和实施计划,包括活动基本情况(名称、时间、地点、内容等)、减排措施、预估排放量、抵销方式、预期实现碳中和时间等。

  第十条 (碳减排行动)在大型活动筹备及举办阶段,举办单位、场馆单位、服务单位和参与方等主体应根据碳中和实施计划,坚持节约优先、低碳环保的理念,从场地、交通、住宿、餐饮、耗材等方面开展碳减排行动。
  活动筹备阶段,应优先选择绿色出行便于到达的场地,选择绿色低碳场馆,使用低碳能源,采用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更低的耗材或活动组织方式,运用低碳环保的信息化等手段进行宣传推广等。
  活动举办阶段,应采取适当奖励措施鼓励引导活动参与方选择绿色出行等措施,提供机场车站接驳服务,减少一次性餐具,应用低碳环保技术等。
  活动收尾阶段,应妥善处理活动产生废弃物,尽可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等。

  第十一条 (碳排放核算及系统填报)举办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收集活动筹备、举办、收尾过程中的各类能源消耗、出行、住宿、物资采购与消耗等数据,确保数据可追溯、可核查,并利用管理平台开展信息填报(包括数据及相关说明)和附件上传。
  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应至少包括举办阶段的排放量,鼓励包括筹备阶段和收尾阶段的排放量。核算范围应至少包括实施指南规定的基本范围,鼓励包括拓展范围。活动水平相关参数和排放因子优先采用实测值,其次采用管理平台提供的缺省值。
  管理平台基于填报内容生成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报告,包含基本情况、减排情况、核算过程、温室气体排放量及所需抵销量等。

  第十二条 (碳排放抵销)为抵销大型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举办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应通过购买或接受捐赠的方式,获取碳配额或其他碳减排量,以实现碳中和。
  抵销基本范围的排放量,可称为基本碳中和;抵销全部范围(包括基本及拓展范围)的排放量,可称为全口径碳中和。
  举办单位或其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可选择以下抵销方式进行碳中和:
  (一)全国或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碳配额。
  (二)本市产生的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三)本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
  (四)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碳减排量。
  鼓励采用高质量的碳抵销方式和项目来源。已使用的碳配额或碳减排量应在相应的注册登记机构注销,并提供注销证明。
  鼓励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各类主体将碳配额或碳减排量用于支持大型活动碳中和。
  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晚于大型活动结束后一年内。

  第十三条 (碳中和结果发布形式)本市大型活动碳中和结果的发布形式包括碳中和自我声明和碳中和证书两种。

  第十四条 (碳中和自我声明)举办单位在完成本指引第十至十二条的基础上,可在管理平台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自我声明,并注明基本或全口径碳中和。

  第十五条 (碳中和证书)举办单位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在对减排措施、核算过程、抵销量注销证明等内容进行客观评价,确认符合本指引及本市实施指南要求后,可向举办单位颁发符合本市实施指南要求的大型活动碳中和证书,并注明基本或全口径碳中和,同时应将证书在本市管理平台发布。管理平台将根据核算范围、抵销项目质量、材料支撑度等,选取高质量碳中和证书,在平台予以展示。

第三章 监督、激励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责任)举办单位应保存相关数据、附件材料、实施报告、抵销量注销证明等文件,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发现有弄虚作假等情况的,管理平台撤销其自我声明或碳中和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服务机构责任)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与其承担业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
  技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报告或颁发的碳中和证书承担相应责任,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报告不得存在重大缺陷或遗漏,不得泄露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相关信息、数据。
  发现技术服务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管理平台撤销其出具的实施报告或颁发的碳中和证书,并发布公告。

  第十八条 (公众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对本市大型活动碳中和体系建设及大型活动碳中和参与主体的碳中和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激励措施)推动大型活动碳中和相关信息在金融、信用等领域应用,对开展高质量碳中和并在管理平台发布碳中和证书的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在政策支持、信用评价、金融支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基于大型活动碳中和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对低碳领域发展的引导和支持作用。

第四章 其他说明

  第二十条 (文件更新)大型活动举办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版本有更新的,应按照最新要求执行。
  (其他)本指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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