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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昌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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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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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洪环规文〔2025〕1号

颁布部门: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25-09-22生效日期:2025-09-22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参照《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遵循“总量控制”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南昌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

  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2日


南昌市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严格控制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根据《江西省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赣环固体〔2022〕44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涉铬表面处理企业铬污染物总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赣环固体字〔2023〕209号)、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核定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的通知(赣环固体字〔2024〕25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为: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等五类重金属污染物。
  本办法所指重点重金属以外的重金属为:铜、锌、锰、钡、钴、钼、锑、银、镍、铊、锶、锡、硒、铍、铝、钒、钨、锂、金、铂、钯等。
  本办法所指重点行业为: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业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含再生冶炼等)、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体废物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电镀行业(含涉及铬酐钝化的涉铬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条 新、改、扩建的建设项目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测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新、改、扩建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严格落实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单位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指标来源、超过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章  审核评估

  第五条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行业建设项目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时,对主要生产工艺、设施规模、原料和能源消耗、污染治理设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三本账”等进行分析,科学合理地测算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并将申请书、相关计算说明书、佐证材料等报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审核。

  第六条 涉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建设项目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对新、改、扩建项目申请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出具书面意见后报市生态部门审核,市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后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批;重点行业以外的重点重金属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对新、改、扩建项目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部门核准。重点重金属以外的重金属由所在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对新、改、扩建项目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审核后报市生态环境部门登记。

  第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核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过程中,从严确定许可排放总量,逐步削减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建设项目类型征求水、大气、土壤、执法、法规等管理部门意见,涉重金属排放的建设项目要分析重金属排放对周边耕地土壤的累积性风险,存在风险的要采取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周边土壤污染重金属超筛选值的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强化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与区域环境质量、税收政策等联动监管力度,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八条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指标来源为涉重点行业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实施关闭、搬迁、淘汰落后产能、工艺提升改造、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等减排措施或工程,实现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由国家评估认定的减排量可直接使用为指标替代来源;未经国家评估认定的减排量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省生态环境厅审核确认后方可使用。
  在完成减排任务情况下,鼓励开展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鼓励集团内部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指标转让。

  第九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健全辖区内涉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及信息公开机制,通过结构调整、升级改造、深度处理等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及时更新辖区内重金属减排项目库,推动实施重金属减排工程,正确处理重金属新增量、削减量关系。

  第十条 新建涉重项目所需总量指标来源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辖区内同行业企业减排措施或工程实现的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改(扩)建涉重项目所需总量指标来源优先通过现有项目污染源综合治理、工艺技术改造、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等措施“等量置换”获得;已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设项目,自获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之日起2年内未完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或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含开工建设后不再建设),以及长期停产涉重企业或涉重部分生产线长期停产且已拆除生产设施,收回其总量指标;对实际建设内容未达产的项目,根据环保验收文件的产能重新核定并收回多余的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全市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统筹管理。市本级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保障全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1269”行动计划和重大项目(“5020”项目、国家级“专精特新”项目、“8810”行动计划项目等)的需求。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新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时,由县(区、开发区、管理局)政府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全市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市本级无法满足新增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需求,由市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指标调剂申请。
  对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等产业政策文件要求的新、改、扩建项目,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改、扩建项目,存在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不运行或不能达标排放的改、扩建项目以及列入年度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引导性公告中谨慎投资类的危险废物综合利用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确定支持前需要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等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核验,严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指标重复使用。各地按照完成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替代、减排工程实施情况自评,市生态环境局不定期对各地全口径清单和减排项目进行抽查,同时将区域土壤重金属含量显著上升(以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路基础点为计算对象)作为减排任务重要考核指标,对未严格落实减排计划和减排措施的,未完成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任务或出现重金属污染事故的区域,市生态环境局进行通报、约谈、限批涉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三条 各县(区、开发区、管理局)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强化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托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对建设项目相关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控制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竣工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性检查,强化本辖区内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防范涉重金属突发环境事件及出现重金属污染事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南昌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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