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两江新区分局,各直属单位:
《贯彻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工作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2号)以及《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环环评〔2024〕79号),有效发挥排污许可制度“一证式”管理效能,推动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优化排污许可核发管理体系
(一)动态更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对象。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结合年度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备案登记信息,按年度动态更新固定污染源清单,确保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应纳尽纳。
(二)巩固拓展环境管理要素、污染物量化管控范围。在巩固原有大气和水污染物管控的基础上,2025年完成全市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逐步将火电、钢铁、锅炉等重点行业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量化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适时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量化管控入证。
(三)强化排污许可证核发联审联查制度。市、区(县)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组织水、大气、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土壤、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审批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排污许可证核发联审联查工作。水、大气、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土壤管理部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相应专章进行会审会签,并将各环境要素管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依法依规对新建项目首次申请或因改(扩)建、污染物排放去向变化、排放口数量增加而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非必要不入企。
(四)多措并举切实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完善排污许可证“企业自查、区县排查、市局抽查、国家复核”的质量控制保障机制,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开展常态化质量核查工作。督促企业开展年度自查,对发现的问题主动整改;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开展全面排查,对发现问题及生态环境部、市生态环境局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并帮扶指导企业完成整改销号;市生态环境局定期抽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对未完成整改的区县进行通报并纳入考核。鼓励组织开展排污登记信息抽查,重点检查降级登记问题、排放标准等内容。
二、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五)完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动排污许可证电子化管理。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充分利用用电(用能)、视频和治理设施运行参数监控、自动监测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对异常数据实施标记和预警提示,指导企业自行开展异常情况排查处理,涉及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推动全市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厘清排污许可分级监管要求。按照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分类监管。
(六)将排污许可证检查统筹纳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工作机制。做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与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衔接,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其他环境监管事项。
(七)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问题线索发现、反馈、整改、销号闭环联动机制。市、区(县)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排污许可证质量以及执行报告提交的及时性、报告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线上核查,指导排污单位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质量问题进行完善,及时将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线索移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做好自行监测合规性核查、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检查的技术支持,指导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及时将未按证开展自行监测等问题线索移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生态环境监测部门反馈的问题线索开展核查,将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政策宣贯、帮扶指导有机结合,帮助企业及时整改,并将处理结果抄送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
(八)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单位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指导排污单位建立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情况自我核查、自我监督的工作机制,明确关键岗位责任人和责任事项,规范排污许可日常管理要求。督促排污登记单位如实填报污染物排放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等管理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标杆指标体系,探索打造一批排污许可管理的标杆地区、行业和企业。
(九)强化社会监督。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依法主动公开排污许可证和处罚决定,畅通有效的意见交流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环境信用监管体系构建,将排污单位处罚决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推动社会公众、企业职工、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等参与监督,营造政府引导、企业守法、社会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深化排污许可与环境管理制度衔接
(十)加强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衔接。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联动,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鼓励开展排污许可前瞻性研究,启动环评与排污许可学科建设,提高排污许可科技支撑水平。
(十一)加强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衔接。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许可排放量应根据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从严确定。开展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探索总量指标储备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排污权确权工作,将排污许可证作为排污权确认凭证、交易的管理载体。火电、钢铁、水泥等行业采用超低排放限值作为核算许可排放量以及排污权交易的依据。
(十二)加强与环境统计制度衔接。2025年完成我市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各区(县)督促相关排污单位制作统一信息报表并纳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统一填报,相关数据同步传输至生态环境统计系统。强化数据质量控制,到202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十三)衔接各环境要素管理要求。市、区(县)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将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应急减排措施以及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等地方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排污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持续稳定运行深度治理设施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使用、产生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碳排放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实现途径。
(十四)提前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发布时提醒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关注新标准生效时间;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前告知排污单位并指导其提标改造,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十五)强化助企纾困措施。优化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缩短核发周期。加强对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排污许可专题政策宣贯、技术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组织排污许可技能大赛等形式,强化基层管理部门能力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技术支撑团队;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指导排污单位解决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附表
条目 |
序号 |
具体任务 |
牵头部门 |
配合部门(单位) |
一、优化排污许可核发管理体系。 |
1 |
动态更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对象,确保我市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应纳尽纳。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环评审批部门 |
2 |
巩固拓展环境管理要素、污染物量化管控范围。2025年完成全市工业噪声、工业固体废物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部署,逐步将火电、钢铁、锅炉等重点行业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污染物量化管控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体系;适时开展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量化管控入证。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水、大气、固体废物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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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强化排污许可证核发联审联查制度。市、区(县)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组织水、大气、固体废物、工业噪声、土壤、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审批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排污许可证核发联审联查工作。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环评、监测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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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多措并举切实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完善排污许可证“企业自查、区县排查、市局抽查、国家复核”的质量控制保障机制。对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质量及执行报告规范性、完整性开展常态化质量核查。鼓励组织开展排污登记信息抽查,重点检查降级登记问题、排放标准等内容。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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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化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5 |
完善固定污染源监管体系。推动排放口规范化建设和污染物排放口规范设置二维码标识,推动排污许可证电子化管理。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 |
执法部门 |
监测部门 |
6 |
推动全市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厘清排污许可分级监管要求。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监测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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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按照我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实施分类监管,做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与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衔接。 |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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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将排污许可证检查统筹纳入“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工作机制。做好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与其他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工作的衔接。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其他环境监管事项。 |
执法部门 |
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监测、排污许可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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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立完善排污许可证问题线索发现、反馈、整改、销号闭环联动机制。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监测部门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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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夯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实行排污单位自主申领、自我承诺、自行监测、自主记录、自主报告、自行公开。 |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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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强化社会监督。主动公开排污许可证和处罚决定,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环境守法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公众有奖举报机制。 |
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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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化排污许可与环境管理制度衔接。 |
12 |
深化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的改革联动,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关于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排放量排放方式及特殊监管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 |
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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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加强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衔接。开展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改革,探索总量指标储备管理政策,全面开展排污权确权工作。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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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加强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统计制度衔接融合。2025年完成我市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全面衔接试点,到2027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全面应用于生态环境统计、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实现“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环境统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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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衔接各环境要素管理要求。市、区(县)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将重污染天气等特殊时段应急减排措施以及深度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等地方管理要求载入排污许可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监督排污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持续稳定运行深度治理设施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管理与排污许可管理的衔接。落实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督促使用、产生新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将新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碳排放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实现途径。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水、大气、固体废物、土壤、环评、监测管理、执法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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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提前指导排污单位按照新标准开展换证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在地方污染物排放新标准发布时提醒区县生态环境部门关注新标准生效时间;区县生态环境部门提前告知排污单位并指导其提标改造,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在标准生效之前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
科技标准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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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强化助企纾困措施。优化排污许可证核发流程,缩短核发周期。加强对排污单位、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排污许可专题政策宣贯、技术培训;通过集中学习、组织排污许可技能大赛等形式,强化基层管理部门能力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技术支撑团队;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第三方服务机构,现场指导排污单位解决在排污许可证申请、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
排污许可证审批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