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7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六盘水市市级行政审批 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六盘水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暨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及电子政务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包括六盘水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六盘水市级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3个部分,是六盘水市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活动。 第四条 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的牵头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电子政务和行政审批信息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牵头拟定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管理制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软件、硬件的维护、维修、升级和安全工作; (三)牵头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数据备份制度,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数据灾难恢复策略和灾难恢复预案; (四)监控行政审批监察系统运行情况,协调解决系统使用和维护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中各种信息的配置、维护工作; (六)负责审批系统、中心网站的日常管理; (七)负责使用审批系统、中心网站开展信息公开、业务指导、协调督办等工作; (八)牵头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管理和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条 市监察局负责运用监察系统对系统中各事项的办理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察。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 (二)负责市监察局内部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证本局需要使用监察系统的人员能通过市电子政务内网正常使用系统; (三)使用监察系统开展监督、监察; (四)确定监察系统中各种信息的配置、维护需求,并书面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负责监察系统管理和使用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第六条 市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技术保障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负责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托管的硬件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监控硬件设备运行情况并及时通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三)负责行政审批监察系统运行网络的建设和维护,保证网络畅通; (四)为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安全工作、系统应急处理、数据备份和软件、硬件的维护、维修、升级等,提供支持和配合。 第七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中配置的各事项的实施机关(以下简称“审批系统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审批系统办理该事项。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使用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制定完善本单位使用审批系统的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证本单位需要使用审批系统的人员能通过市电子政务内网正常使用系统; (三)保证本单位所有已在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中配置的事项全程通过审批系统进行办理,并保证系统中的办理信息与实际工作相一致,杜绝不使用系统办理、录入虚假办理信息等情况; (四)确定本单位在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中各种信息的配置、维护需求,并书面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五)督促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审批系统的人员在工作日登录系统查看、处理相关业务; (六)负责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审批系统的人员的日常培训工作; (七)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审批系统的人员加强教育,确保其按照相关规定正常、安全使用系统。 第八条 监察系统的下列信息,市监察局应当作为配置、维护需求,书面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一)监察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及其权限; (二)监察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且已被系统记录的误操作; (三)监察系统其他需要配置、维护的信息。 第九条 审批系统使用单位的下列信息,应当作为本单位的配置、维护需求,书面提交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一)本单位管理和使用审批系统的人员及其权限; (二)本单位拟在系统中配置的事项及其名称、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办理方式及数量、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办理环节、办理机构、办理人员等,或系统中已配置事项的上述内容发生变动的; (三)本单位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分管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的领导; (四)本单位政务服务工作机构的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工作人员; (五)审批系统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且已被系统记录的误操作; (六)本单位其他需要配置、维护的信息。 第十条 市监察局、审批系统使用单位书面提交的配置、维护需求,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分析配置、维护需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配置、维护需求不必要或不可行的,及时书面回复提交需求的单位,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三)配置、维护需求必要且可行的,予以配置、维护,并作好配置、维护记录。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之外的配置、维护需求,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并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网络、信息系统管理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经相应的技术培训,能熟练操作后,方可使用行政审批监察系统; (三)严格按照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信息管理中心等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操作; (四)及时更换系统赋予的通用密码并妥善保管,防止他人冒用; (五)不得在系统中进行非法、越权操作; (六)用户账号只能由本人使用,严禁冒用他人账号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账号。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擅自修改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身份认证、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系统,窃取信息; (四)擅自对系统中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五)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六)冒用他人名义进行操作; (七)故意干扰系统畅通; (八)从事其他危害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中的数据,仅是对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审批系统使用单位使用系统进行的工作情况的记录,不能代替原始资料。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审批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 管理和使用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信息管理中心视其情节给予教育帮助、督办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应当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