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10〕138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六盘水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六盘水市《关于全面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的实施意见》、《六盘水市市级政务服务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审批监察系统包括六盘水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系统”)、六盘水市级电子监察系统(以下简称“监察系统”)、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以下简称“中心网站”)3个部分,是六盘水市电子政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是指纳入市级行政审批监察系统管理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服务事项。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以下简称“电子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系统对审批单位纳入审批系统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全过程实施同步监督,开展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以及提供信息服务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 监察机关运用监察系统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实时监督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 (二)监督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工作; (三)预警和纠正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规审批行为; (四)受理网上行政审批投诉。 第五条 监察机关在开展电子监察工作时,主要对行政审批的以下内容进行监督: (一)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行政审批的情况; (二)网上公布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监察机关应当监督的其他审批行为。 第六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视情况进行核实,以确定是否存在违规审批行为: (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 (三)不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齐补正的申请材料内容的; (四)因行政审批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五)行政审批被撤销的; (六)其他需要核实的审批行为。 第七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发出黄色纠错信号: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审批申请超过期限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三)超过期限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上级行政机关的; (四)应当公示的材料,未按规定公示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齐补正的; (六)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审批,未依法说明理由的; (七)不向申请人提供行政审批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八)不按规定公开审批结果的; (九)应当颁发行政审批证件,不向申请人颁发的; (十)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时,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十一)在审批系统中录入的信息与实际工作不一致的; (十二)对违法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不及时处理的; (十三)违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和维护相关规定的; (十四)其他违规审批、情节轻微的情形。 第八条 审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可以通过监察系统直接发出红色纠错信号: (一)擅自实施已取消或者停止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 (二)擅自取消或者停止实施法定行政审批事项的; (三)擅自更改已公布的行政审批程序或条件等内容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审批的; (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决定的; (六)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根据听证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七)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八)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不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九)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决定的; (十)擅自收费、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者违法收取抵押金、保证金的; (十一)在1个工作日内未能改正黄色纠错信号错误的; (十二)其他违规审批、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九条 1年内,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2次或红色纠错信号1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4次或红色纠错信号2次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在全市通报批评;被发出黄色纠错信号6次以上或红色纠错信号3次以上的审批单位,由监察机关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审批单位有被发出黄色或者红色纠错信号的情形,除前款规定的处罚外,同时需要追究其他责任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不定期对审批单位行政审批监察系统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对未按要求将审批事项纳入审批系统的或者已纳入审批系统但未在审批系统上办理的,查实后,依据相关规定对审批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第十一条 市监察局对中心网站上的投诉进行登记和统计,对受理的投诉件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转送办理并要求报送结果的,各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结果报监察机关。 属于实名投诉的,办理机关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利用监察系统,适时对审批单位进行行政审批绩效测评(绩效测评量化指标另行文)。绩效测评的内容主要是: (一)行政审批受理、承办、审核、督办、办结的情况; (二)行政审批信息网上公开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收费的情况; (四)对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情况; (五)行政审批数据报送的情况; (六)行政审批网上投诉处理的情况; (七)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情况; (八)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服务的满意情况; (九)反映行政审批绩效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绩效评估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市监察局对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析,对发现的行政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审批单位,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