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1日市政府第13届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万庆良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州市居住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穗府〔1988〕13号)已不适应我市社会实际情况需要,现决定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