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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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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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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本政发〔2009〕20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21生效日期:2009-10-01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政发〔2009〕2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溪市太子河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太子河景区的建设和管理,给市民提供优美整洁的河岸景观休闲、娱乐场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本溪市太子河老官砬子水源地至下游老和尚洞范围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堤防、护栏、翻板坝、取排水工程设施、园林绿地、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景观雕塑旅游景观点、经营场所及设施、码头、游船及其它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不含大中型桥梁)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水务局是太子河景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太子河景区管理处负责太子河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保、旅游、财政、交通、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及相关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太子河景区规划应服从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相协调。
太子河景区规划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政府将太子河景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水务局负责实施对景区进行建设、维护和保护。
第七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太子河景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
(二)负责太子河景区内水利设施的建设、维修、养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太子河景区及周边环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做好环保工作;
(四)负责太子河景区水面和涉水设施(不含渡船、游船)的安全运行管理与开发利用等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对景区内市容环境、园林绿地、市政设施的实施管理;
(六)市水务局委托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根据景区规划设置景区管理界限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移动界限标志,不得侵占或破坏景区设施。
第九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河道设计要求做好景区内河道护砌和疏浚,定期蓄水和排水,及时打捞漂浮物,保证水利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确保行洪安全。
第十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景区内园林设施、市政公共设施、水利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的养护、维修,保证各种设施完好。
第十一条除必要的施工或维护车辆外,禁止大型机动车辆在太子河景区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沿河两岸的防汛抢险道路设立大型机动车辆禁行标志和限制通行设施。
第十二条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按照景区规划要求设置供游人休闲、娱乐的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太子河景区内园林绿化建设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应当对园林绿化植物及设施进行养护,对枯死缺株、损坏的设施及时补植、维修。
第十四条因建设施工确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绿篱等景观设施的,应当经太子河景区管理处同意并按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第十五条提倡和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太子河景区规划要求营造纪念林,栽种纪念树,修建园林景观。
第十六条太子河景区内禁止开办各类交易市场。
按照景区规划从事旅游事业的建设、经营和服务,应当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统一安排,同时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签订经营协议,经营期间必须服从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的管理。
第十七条在太子河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事先经市水务局同意,按照太子河景区管理处统一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一)举办宣传、咨询或商业性演出活动;
(二)设置广告(牌匾)设施;
(三)临时摆放、张贴、悬挂标语或其他宣传品;
(四)设置公共设施或经营性设施;
(五)因建设、修缮、养护需要进行施工作业;
(六)从太子河景区河段内引水、取水。
从事上述活动需要临时占用景区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缴纳费用,并在限期内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禁止在太子河景区从事下列行为:
(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二)在河道内漂洗脏物;
(三)毒鱼、炸鱼、电鱼、使用破坏性网具及采取其他破坏野生鱼类的方法捕捞野生鱼类;
(四)破坏、侵占、毁损太子河景区的拦河坝、堤防、排水闸、阀门井、泵房、护岸排污涵等水利设施;
(五)破坏、占用景区内广场、甬路、绿地;
(六)折采树枝、花果、剥刮树皮、攀爬树木;
(七)放纵畜禽啃咬树木、花草;
(八)擅自开荒种田、践踏或毁坏草坪、绿篱、树木、花坛、围栏等;
(九)倾倒垃圾、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十)损毁、移动、占用、拆除公共设施或附属物;
(十一)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及其他公共设施上张贴、刻划、涂写广告或宣传品;
(十二)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十三)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十四)烧荒、烧烤及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十五)燃放爆竹或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十六)其他损害景区设施和影响景观的行为。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太子河景区主管部门或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条对损坏景区内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太子河景区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追究违法责任应承担的停止侵害、修理、更换、重作、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太子河景区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景区设施损害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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