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7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构建覆盖城镇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126号)和《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大政发[2007]91号),市政府决定将大学生纳入市本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 二、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状况,可作适当调整。 三、财政部门对大学生参保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缴费额的50%。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即部属院校大学生由中央财政负责给予补助,省属院校大学生由省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市属院校由市财政负责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经学校认定后,从学生领取的国家助学金中解决,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对其给予补助。 四、各高校作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代办单位,每年在新生入学时,负责收缴本校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的费用和参保大学生的基本信息,于每年9月30日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由经办机构向代办学校开具《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财政部门将给予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代办经费,标准为2元/人,随大学生参保情况据实核拨。 五、参保大学生延期毕业,应补缴延期学年的医疗保险费;不缴费的,延期学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参保大学生在寒暑假、异地实习等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出院后,将医疗保险证、IC卡、住院收据、费用明细(须加盖医院结算印章)、出院小结等材料,由各高校统一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审核报销。 七、各普通高等院校所属医疗机构作为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履行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按照原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八、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从缴费次日起享受相关待遇。本通知在参保、就医、结算、待遇等方面规定的未尽事项,按照《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未成年居民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具体经办大学生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教育、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 十、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按照本通知及有关规定为大学生提供优质医疗服务。 十一、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