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办〔2009〕31号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郑州市会展业统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会展业发展,掌握全市会展业的发展状况,加强统计管理和监测,确保会展业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会展活动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 市会展办会同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我市会展业统计方法的制订和具体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统计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调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 (二)分析、整理统计调查情况,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三)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监督企业政策和计划实施,检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时提供会展业统计资料。 第五条 会展业企业及其他组织应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安排专、兼职的统计人员,建立会展业统计台账。 第六条 统计报表按照下列程序报送: 会展统计对象按照郑州市会展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负责向市会展办和政府统计机构上报统计报表,各一式二份。 第七条 根据不同情况,统计报表分为下列几类: (一)反映全市会展业总体情况的郑州市会展业综合表; (二)反映会展主办(承办)单位每次办展情况的备案表; (三)反映会展主办(承办)单位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四)反映与会展相关联行业宾馆、交通、旅游、餐饮、商场、广告、娱乐企业的会展经营情况的调查表; (五)反映专业展馆经营情况的年报表; (六)反映专业展馆签订展览场地合同的调查表; (七)反映全市境内外展览情况的调查表; (八)其他反映会展业相关情况的调查表。 第八条 会展统计对象应当配合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准确、及时地完成会展业统计业务。 对在会展业统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会展统计对象有违反《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