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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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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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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环发[2008]47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8-1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危险废物及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的通知

晋环发[2008]479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确保奥运会期间环境安全,防止一些地方工业危险废物无序流动,引发环境污染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就我省奥运会期间加强危险废物、化学品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奥运会期间,暂停危险废物跨省域、市域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避免因运输危险化学品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二、加强危险废物产生源排查和监督管理。对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源进行全面排查,掌握其产生来源、种类、数量、危害性、去向、周围环境敏感点等情况,建立台帐,实施动态管理。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体废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切实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凡产生、转移、利用、处置、贮存工业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各级环保部门要对督促企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就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进行认真审核。发生工业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意外事故,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污染事故,并对事故性质的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6]50号)的规定,在1小时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

四、突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有色金属矿采选、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延压加工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炼焦等重点工业危险废物产生行业的监督管理,特别要加强对位于居民集中区、河流沿岸及水源地上游的工业危险废物产生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废物造成环境危害。对历史堆存的铬渣要及时、有效、安全地处置,避免留下环境污染隐患。

五、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行为。各地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工业危险废物行为。对将工业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对不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对不落实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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