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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保局转发国家环保部《关于做好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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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环发[2008]193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环保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4-10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国家环保部《关于做好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晋环发[2008]193号


各市环保局:

现将国家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4号)转发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2008年是我省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关键一年。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要提前实现国家下达的“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削减目标,完成化学需氧量年度削减目标,责任重大。各级环保部门务必增强紧迫感,紧紧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这一工作主线,进一步加大减排工作力度,建立适应减排工作的新机制,确保减排目标完成。现就做好2008年污染减排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要结合省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06]22号)和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以及2007年度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统筹考虑今年和明后两年的减排工作,将年度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减排措施上。各市2008年度减排计划(一式五份)请于4月15日前报省环保局总量办备案,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二、各市环保局要按照省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施“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季度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晋环发[2007]681号)要求,认真做好本辖区每季度新增各类减排措施的台帐、调度、审核、汇总等工作,于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内,报送省局总量办(请在国家环保部网站下载报表格式。1、减排季度调度-COD报表2、减排季度调度-二氧化硫报表)。对季报逾期的,视本季无新增减排措施。

三、各市要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减排为重点,分解落实减排任务,监督工程措施进展,发挥减排效益。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发挥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作用。

四、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24号)、《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7]183号)要求,由省环境监察总队牵头,建立省、市、县(区)的减排监察机制。认真做好减排工程现场核查(督查)记录,在检查、督促、查处现场违法行为的同时,形成适应减排核查的省、市、县(市、区)三级完备的核查系数。并及时将各项减排措施进展情况及发现的问题等报送总量办和省环境监察总队。

五、各市环保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和完善减排措施公告制度,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工程名单,充分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污染减排。

六、联系方式
1、联系人:孙 炜 规划与财务处
联系电话:0351-6371024
电子邮箱:sxhbsunwei@126.com       
2、联系人:贺中伟 污染与控制处
联系电话:0351-6371065-803
电子邮箱:shansiwkc@126.com
3、联系人:盛若虹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联系电话:0351-6286396
电子邮箱:shengrh99@yahoo.com.cn
4、联系人:李建宏 曲官生 省环境监察总队
联系电话:0351-6371071 6371084
电子邮箱:ljh1669@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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