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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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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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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辽国土资办发[2007]57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国土资源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11-0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的通知

辽国土资办发[2007]57号


  各市国土资源(规划和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为认真执行《辽宁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辽财非〔2006〕445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非〔2006〕446号),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征收管理,推进与消耗矿产资源储量挂钩的征收制度改革,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珍惜资源的经济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委托各市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和征缴管理

  认真执行《关于委托采矿权价款确认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土资发〔2007〕6号)要求,建立管理责任制,确保市、县(区、市)出让采矿权价款的全面评估、合理确认和足额征缴,并及时上报省厅备案,年底前上报年度总结。

  二、加强探矿权价款评估基础信息查询与调查工作

  各矿业权评估机构在探矿权价款评估时必须严格把关,在深入调查、充分收集能够证实地质工作程度和投资关系的基础上,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的要求进行评估。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家权益,从发文之日起,探矿权价款评估时必须掌握经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检索的"以往地质勘查并是否形成矿产地"的查询信息,并作为省国土资源厅评估备案中合规性审查须附具的要件之一。

  三、继续推进与消耗储量相挂钩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征缴制度建设

  各市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研究落实省厅下发的《以-消耗储量计征矿补费的指导意见》和《以实测超采矿量补缴当年采矿权价款意见》,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在实测或核定矿山回采率的基础上,将经审查备案的实测开采矿量作为当年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或补缴当年采矿权价款的重要依据或参考,探索建立相关制度,全面推进与消耗储量相挂钩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业权价款足额征缴工作。

  四、建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季报、年报和年度考核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厅决定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建立征费工作季报、年报和年度考核制度(报表见附件)。季报要详细说明征费工作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的办法。要求在每一季度初上报上季度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季度报告,在次年一月底前上报全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年度报告。省厅将在次年二月份对各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工作进行全面考核、通报。

  五、合理计征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所应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辽宁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矿产品自行加工或自用的矿山企业矿产品价格的确定,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应按征收时该矿产品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平均价格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各级执征部门要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法科学计征补偿费额,确保应收尽收。

  二○○七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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