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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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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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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环保控〔2001〕46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1-11-16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的通知

沪环保控〔2001〕465号


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实施《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意见——行动计划》,强化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工业集中区域的分布,以公开、公平、适度竞争为指导原则,对本市危险废物收集企业实施许可证管理,建立和完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随着本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危险废物产生情况的变化,我局将适时对规划进行修改,以确保适合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环境管理的需要。

现将《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

2001年11月16日

主题词:环保危废收集规划通知

附件:

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本市的危险废物收集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及《关于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

一、上海市危险废物管理的现状

上海市轻重工业发达,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大、种类多,地域集中。本市近几年进行了产业结构布局调整,整体工业技术水平有所提高。根据1995年市团体废物申报登记和以后几年的不完全统计,本市年危险废物产生量约50万吨,产生的废物种类涵盖《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总共47类中的40类。危险废物产生的行业分布及种类分布情况如表1、表2所示。

表1上海市危险废物产生量的主要行业分布

行业
化工
冶金
石油加工
纺织
医药
电子设备

所占比例(%)
44.0
29.9
5.6
2.8
2.1
1.9


表2上海市危险废物种类分布

危险废物0主要种类废酸废乳化液含铬废物废碱含铍废物废矿物油占总量比例(%)31.621.710.27.24.02.2各区县危险废物产生状况如图1所示。

图1各区从危险废物产生状况

98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60万吨,转移量为19.7万吨,占32%,其余70%左右危险废物都有各厂自行利用及处置,实际执行“五联单”的约190家。

从危险废物管理现状中的数据可见,危险废物的委托处置和利用量远低于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自行处置和自行利用量。由于产生单位所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多样性和处理工厂多数处理项目单一的矛盾,外加小批量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理运作不便,成本高,使不规范的转移和自行处理处置难以杜绝,存在着: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向非经营者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向超经营范围的经营者转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转移、不处理而直接混入生活垃圾;

·外来闲散人员无证收集。(在废矿物油和废铅酸蓄电池收集方面比较突出)

这些情况的存在显然同本市环境保护的目标不相适应,造成环境污染,影响上海作为国际大都市的整体形象。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加强本市环境保护和建设的实施意见》,必须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收集管理,使之成为一个规范的市场化运作体系。

二、建立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的基本目标

建立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的基本目标是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通过对本市危险废物收集管理状况的调研,确定适合本市的危险废物收集处理网络系统,如图2所示:

图2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全过程管理系统

通过这样一个系统达到:

1、建立正规的收集渠道,杜绝无证收集;

2、有利于危险废物合理分流,有利于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理;

3、方便合理地安排危险废物收集的运输,降低运输成本,减少环境风险;

4、通过危险废物的短期贮存,实行批量处理,降低处理成本;

5、有利于管理部门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的信息资料。

三、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

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及在全市的分布情况,规划在全市范围内设立11家危险废物收集站,形成覆盖全市的危险废物收集服务网络。11家全市性收集站的布局如图3所示。

图3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站布局规划

为提升上海市危险废物的整体管理水平,对11家收集站将实施严格的资质管理。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必须遵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必须拥有完备的仓库(有防渗透地坪),相应的作业场地及必需的运输、装卸器械;

·必须建立完善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收集处理系统;

·必须配备齐全的消防安全设施以及有防止突发性事故的措施和设施;

·掌握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的有关专业人员(工程系列中高级职称2人以上);

·经营活动中排放的污染物应当达到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满足上述条件的单位可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经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核发《上海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的经营活动。

市环保局向社会公示并通过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对申请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单位进行评估认定。

危险废物收集站必须设置在郊区(县)或工业集中区。内环线内和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不得设置危险废物收集站。危阶废物收集站的设置地点距离居民区最近点不得少于200米。

四、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站的运转

危险废物收集站是为产生单位提供服务的专业企业,在市场机制下与其他持证单位公平竞争。

危险废物收集站的具体运转方式将通过制定《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暂行管理办法》来明确规定。其中包括;

1、收集原则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应当按自愿自主的原则,收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可自主选择将危险废物交由收集单位收集,也可直接交给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处置。

2、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收集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将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有相应资质的许可证单位利用、处置,也必须办理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手续。

3、跨市转移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需要将其收集的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市利用、处置的,必须事先向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并提交接收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书。

4、污染防治

收集、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杨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根据废物的类型、性质,使用专业的运输车辆,符合环境保护以及劳动保护、消防规范的要求。禁止混合收集、运输性质不相容的,又未进行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

5、标识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贮存场所和作业场地,必须设立分类标识,车辆通行的道路亦应设立交通警示标志。

6、转移联单报告

危险废物收集单位必须按月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汇总后分别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局和上海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

五、上海市危险废物收集站的监督管理

1、管理部门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本市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收集系统规划,负责制定收集单位的技术和管埋规范,对危险废物收集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定期对收集单位进行资质审核。

上海中危险废物处理中心负责危险废物收集规划的实施和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收集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2、违法行为处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1)超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

(2)把危险废物交由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综合利用、处理处置的;

(3)因管理不妥,在收集、中转、运输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4)其他污染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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