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09)28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07〕27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三条规定,现就确定2009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增发的具体标准,通知如下: 一、2009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按照《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其按照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的,高出部分在160元及以下的,按实计发;高出部分在160元以上的,先发给160元,再按照高出160元以上部分的60%计发。 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