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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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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粮行管〔2003〕48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6-01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工作的通知

沪粮行管〔2003〕48号


黄浦、普陀、杨浦、嘉定、闵行、宝山区粮食局,浦东新区粮食署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第127号令《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沪商委〔2003〕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强对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规范设置和监督管理,促进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市商委有关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的要求,现就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上海是我国粮食主销区之一。要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管理,会同市、区有关部门明确整改标准,落实措施,健全制度,标本兼治。通过整改,进一步提升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的管理水平,以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管理为主要目标,建立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更好地满足居民粮食消费和企业用粮需求,适应本市经济建设的发展,确保社会和市场稳定。
  二、整改范围
  整改范围为本市辖区内已批准设置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列入本次整改的市场是黄浦区上海十六铺粮油食品交易市场、普陀区上海曹安路市场、杨浦区上海嫩原粮油批发交易市场、嘉定区上海真新粮食交易市场和上海市江桥批发市场有限公司、闵行区上海虹桥食品原料交易市场、宝山区上海大场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浦东新区上海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和上海恒大天目山农副 产品交易市场。
  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补充标准
  1、按照粮食部门规定,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办理粮油批发资格证并参加验审。
  2、粮油批发经营具备与交易相匹配的粮油仓储、检测等服务设施。
  3、制订粮油商品质量卫生检查制度,配有质检人员,对进场交易粮油及制品查验检测;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计量抽检,并分户建立有关档案。
  4、建立粮油商品进销台帐,逐日如实登统,并填写《上海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油商品购销台帐》;及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价格行情等信息。
  5、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做好粮油交易情况的收集、汇总,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时报送《上海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粮油经营月报表》。
  6、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或粮油交易区域公布《粮油经营者守则》和设置《公示栏》;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诚信度予以公示。
  7、做到储存粮垛堆放安全,下有铺垫;做到储粮场所通风干燥、防潮隔湿、防霉防虫、防鼠防雀。
  四、时间安排及整改方法
  根据市商委《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整改工作意见》的要求,分学习对照、自查整改、检查验收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学习对照阶段(6月份)
  举办本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有关部门及人员学习研讨班,认真学习《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部署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工作要求,做好市场基本情况调查,抓好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进。
  (二)自查整改阶段(7~8月份)
  由各粮食批发交易市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整改方案、整改标准和《上海市粮食批发交易市场补充整改项目检查表》的要求,组织自查,自找问题和差距,并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和目标;改进和完善市场硬件设施,建立和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推行管理者持证上岗。
  (三)检查验收阶段(9~10月份)
  在自查基础上,由市粮食局组织互查,并接受市有关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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