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林业厅。省林业厅是主管林业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监督营林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拟订相关省级技术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及林业工作站、集体林场的建设和管理;组织指导林木种子种苗的管理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全省森林资源管理,组织编制全省森林采伐限额方案,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毛竹)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对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批或审核报批。按规定权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或审核报批工作。 (四)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资源的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和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物和林区内野生植物、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省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有关工作。 (五)指导全省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在省公安厅的组织、指导下,协助开展狩猎组织和狩猎枪支及其弹药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植物检疫、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防范工作,指导和监督森林防火和火灾扑救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省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林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工作。 (六)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级林业资金;监管国有林业资产;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八)组织、指导全省林业产业发展工作。制定全省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林业特色基地、龙头企业和森林旅游的发展,做好休闲观光林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行业协会建设,做好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服务工作。 (九)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宣传工作;协调林业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 (十)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林业厅设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协助厅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制定和监督执行厅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文电、档案、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督查、信访、安全、保密工作;指导林业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负责林业法制建设,组织草拟全省有关林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指导林业普法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林工作,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办林业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工作;指导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组织拟订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及林权管理;指导监督山林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承担省山林纠纷调处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三)绿化造林处。承担全省种苗、造林和营林质量管理;组织指导森林经营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和管理;指导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平原绿化、重点防护林、防沙治沙、湿地植被恢复、林木种子、种苗、林木花卉、特色基地、低产低效林改造和中幼林抚育等工作;拟订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的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国有苗圃)、乡村集体林场、林业工作站、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承担省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四)森林资源处(挂野生动植物保护处牌子)。负责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情况;组织拟订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毛竹的凭证采伐与运输;指导木材检查站(巡查大队)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依法承办林地征用、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及疫源疫病监测;拟订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按分工承办生物多样性保护及其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相关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湿地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森林公安局。指导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协调和督促查处破坏森林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重特大案件;掌握全省森林火情,协调、指导和监督全省森林消防工作,发布森林火险和火灾信息;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的具体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挂产业办公室牌子)。拟订林业和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和扶持政策,参与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林业投资、融资、政策性林木保险、林业非税收入征管及林业财务会计管理;指导山区林业综合开发;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提出省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参与监督管理省以上林业资金,负责林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承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核准和备案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建设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年度计划;负责林业综合统计工作;指导林产行业协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培育规范林产品市场;承担林业对外经济交流与合作;负责厅直属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采购,承办厅机关财务工作。 (七)科学技术处。组织拟订林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科技体制改革和林业创新体系建设、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业标准化、林业技术监督、可食林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监督的有关工作;组织林业科技项目的申报,负责林业科技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林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开展林业科技成果和适用技术的推广。 (八)人事处。指导、承办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与社会保险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林业行业人员业务培训、职称评定、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厅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林业厅编制72名(含行政编制49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7名、森林公安局使用的森林公安专项编制16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3名,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