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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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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宿政办发〔2009〕52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29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开展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
编制核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编办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根据国家、省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新一轮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上轮核编后我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标准化建设,优化基础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完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我市基础教育又好又快发展。
(二)原则
1.结合实际,科学核定。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全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9〕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各市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的通知》(皖政办〔2009〕104号)为准则,根据我市基础教育发展需要、教育资源现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情况,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核定各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统筹兼顾,均衡配置。把推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摆到重要位置,统筹兼顾、合理调整,着力解决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将核编与配套改革结合起来,在核编的同时,大力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师合理流动。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核编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规定时间内,分级负责,核定学校规模、职能、机构和教职工编制。埇桥区中小学校核定编制经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核编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核编范围
全市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经政府批准并纳入当地基础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序列由事业单位举办的附属学校或子弟学校。不包括社团组织举办的学校和民办学校。
(二)主要任务
1.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在国家和省规定的编制标准范围内,根据中小学在校学生数变化情况,依据2008年底和2009年9月的学生基数的平均数,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均按照相应编制标准上限核定。特殊教育学校继续按照省编办《关于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增加教职工编制的通知》(皖编办〔2006〕16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2.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要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加快、城乡教育均衡发展以及高中教育和农村中小学寄宿制学校快速发展等增编因素,重点解决当前中小学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区域性和学段分布等结构性矛盾,坚持编制核定与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相结合,进一步优化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和人员结构。
3.推进中小学配套改革。以新一轮中小学核编工作为契机,着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通过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清理学校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一系列措施,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1)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按照小学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高中规模适度的原则,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教育事业现状,继续加大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优化配置教育资源,调整和撤销设置不合理的中小学校,合理精简教职工编制。要加强对规划撤并但暂时不能撤并的教学点的管理,在保证其基本办学条件、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不再新增人员编制和基本建设投入。
(2)清理现有各类机构和人员。对学校原有各类机构进行认真清理,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机构设置。按照《教师法》的规定,对现有中小学教职工进行全面清理,按照职位分类、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合理配备教职工,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积极稳妥地辞退代课人员和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清退临时工勤人员,认真清理占用和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各类人员,要通过培训、转岗等多渠道妥善分流因学段结构和布局结构调整造成的超编人员。
(3)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科学设置岗位,做到因事设岗、职岗相符。规范岗位职责,强化岗位目标责任制,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教师、教辅、工勤人员的不同岗位工作量、上岗条件和岗位待遇。全面推行教职工聘用制,严格聘任程序。建立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完善城镇教师到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服务制度和区域内城乡校际之间教师定期交流制度。通过中小学人员校际、区域之间合理流动,促进教育系统内部人才资源合理配置。
4.加强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市、区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以市为主,共同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1)坚持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机构编制一经核定,应保持相对稳定,机构编制部门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不得擅自增设学校、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2)坚持动态管理模式。在省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根据学生区段变化和班额变动情况,每两年重新核定调整一次,实行动态管理。在未调整期间,因办学体制、布局调整等原因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所需编制在本市教职工编制额内调剂解决,撤并的学校应及时予以撤销,并收回其编制。
(3)建立实名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的约束监督机制,增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权威性。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后,要逐步建立中小学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核定的中小学编制数额、结构和人事管理的政策规定,配备相应的教职工,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中小学机构设置实际数与规定数相一致、实有人数与批准的编制数额和职数相对应。
(4)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和制约机制。要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相互协调配合和综合约束机制。人事、教育、财政部门要在省下达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范围内,合理配备人员、核定工资、核拨经费。对超编进入的人员,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办理录用、聘用、调任和工资核发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人员经费,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对违反《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24号令)的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全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在省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限额内,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班额、生源等情况,对每一所中小学实施“四定”(定规模、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规范机构设置,明确职能分工,合理确定编制。要通过逐校核编,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中存在的学段结构、区域分布、农村教学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全市核编工作于2009年10月20日前完成。
市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协调,把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职工核编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载体和平台,作为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抓紧抓好,确保核编与日常教学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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