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林地草地资源管理,强化水土保持,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的通知 [朝政办发〔2009〕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我市林、草资源严重不足,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加强森林和草原资源保护管理,加快后备森林、草原资源培育,保持水土,改善生态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但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各种名义毁林、毁草开荒种地问题比较严重,造成林地、草地的大量流失和森林、草原资源的严重破坏。这种势头如不加以遏制,全市人民奋斗几十年所得来的生态恢复建设将受到严重威胁,必须采取严厉措施加以制止。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把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资源作为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任务来抓 各级政府必须充分认识到,保护和发展森林、草原资源,控制水土流失,关系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地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近期效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效益。要把植树造林、种草、保护森林、保护草原、保持水土、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立即停止一切毁林、毁草的开荒行为 在全市范围内,凡在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县级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草地,特别是自然保护区林地,不论以何种名义、何种方式进行的开垦活动,必须立即停止。“四荒”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从严控制,鼓励利用“四荒”植树种草,禁止未经批准的开垦活动。土地整理要在原有耕地上进行。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继续毁林毁草开荒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三、对已经发生的毁林毁草开垦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环保法》等法律法规,并根据本通知精神,各地对近年来出台有悖于制止毁林毁草开垦的文件进行彻底清理,该废止的要立即废止,该修订的要进行修订,决不允许打着“合法”的旗号进行毁林毁草开荒。 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发生的毁林毁草开荒情况进行彻底清查。清查工作要以2005年森林资源二类调查1:10000成果图为依据,查清毁林、毁草开垦的时间、面积以及造成的损失。清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不得瞒报、滥报和迟报。市林业、畜牧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对各地的清查工作进行抽查,对查处不力的,有权进行直接查处,决不允许走过场。 四、切实做好开垦地的退耕还林还草工作 各地在清查的基础上,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对开垦的林地草地确保全部还林还草。要制定还林还草计划,落实造林种草资金,限定还林还草时间,并保证还林还草质量。对拒不还林还草或还林还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畜牧业部门组织代为还林还草,所需经费由毁林毁草者承担。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在2010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林业、畜牧主管部门要将本地退耕还林还草计划于今年10月底前上报市林业局、畜牧局。 五、依法严厉打击毁林毁草开垦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清查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毁林毁草开垦和破坏水土保持的行为。各县(市)区林业、畜牧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行政监察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行动,对违法毁林、毁草开荒和未经批准开垦“四荒”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和《水土保持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决不辜息。 各级政府要把林地、草地放在与耕地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草地保护工作,把保护林地、草地,水土保持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长效机制,常抓不懈。要加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宣传力度,强化依法治林治草,使各级干部和群众知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的生态环境意识,提高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自觉性。 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