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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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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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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鸡政发〔2009〕 26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24生效日期:1900-01-01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09〕 26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鸡西市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万㎡/h㎡)或以居住区总建筑面积(万㎡)与居住区用地(万㎡)的比值表示。



第四条 市规划局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七条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应当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对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当与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因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造成建设用地发展条件变化的;(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在符合第九条规定且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按下列程序调整容积率:(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三)在鸡西电视台、鸡西日报等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政府批准;(五)经市政府批准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应当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其中,不能拆除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将处罚决定书抄告土地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履行调整程序,擅自变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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