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09〕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做好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征收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机制,规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行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行征收土地补偿同地同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2009年我市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费用的计算标准与补偿方式。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青苗补偿费原则上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6%进行补偿。征地补偿费用具体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的补偿。占用耕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种植当年生粮豆作物的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种植当年生或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含大豆)按区片综合地价6%给予补偿,对支持征地工作的,实际价值超过6%部分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二)占用草地的补偿。占用草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包括由草原主管部门按《黑龙江省草原条例》规定收缴的各项费用;牧草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三)占用林地的补偿。占用林地的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包括林业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收缴的植被恢复费;林地生长的树木等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给予补偿,对支持征地工作的,实际价值超过6%部分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四)占用其他土地的补偿。征地补偿费根据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和征收土地面积进行核算;在符合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条件下种植当年生粮豆作物的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种植当年生或多年生经济作物(不含大豆)、林木等青苗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给予补偿,未收割的芦苇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4%给予补偿,对支持征地工作的,实际价值超过6%部分可以作为奖励支付给所有权人;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法评估确定,并收回残值。 (五)临时用地补偿。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使用期为1年的,按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2年的,按被征收土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临时用地补偿包括土地复垦费。地上有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按本条(一)~(四)项标准另行补偿。 管线开沟部分临时用地另加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表层土和深层土分别堆放、回填,不留管堤;需留管堤的,按永久用地补偿,补办土地征收手续。 (六)零星耕地的补偿。由于征地造成的不能耕种或影响耕种的零星耕地(零星耕地是指土地征收后剩余地块土地总面积),1亩以下按永久性用地一次性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1亩至3亩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道路建成后,路边沟0.3米以下或路面加高0.3米以上影响农民耕种磨牛的,横切垄每侧加3米,竖切垄每侧加1米;各种线路占地,每组杆位(含附属设施)另加50平方米。增加的土地及油田打井产生的泥浆坑,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7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 零星耕地只给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土地权属、用途不变。 (七)石油地震勘探占地的补偿。石油地震勘探在测线每个观测点上通过时间不超过48小时,在特殊情况下不超过96小时,免于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具体补偿标准为:秋整地(施肥地),每亩补偿40元;茬子地,每亩补偿20元;越冬青苗等按一年临时用地补偿费的30%给予补偿;炮眼占地补偿:水田每眼16元;旱田、草原每眼4元;无养殖合同自然养殖水面不予补偿,有养殖合同的自然捕捞水面每眼60元,有养殖许可证的人工越冬养殖水面补偿由物价鉴定部门或有资质单位评估补偿;在房屋、机井、桥涵、水闸、堤坝等建筑物及构筑物附近施工作业,因地震波造成损害的,按照《石油地震勘探损害补偿规定》的有关规定,根据鉴定损失程度进行补偿。 二、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被征地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由社会保障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三、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征地补偿费,原则上在支付应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后,7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补助,30%用于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基础和公益设施建设、兴办村办企业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等。对青苗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直接发给所有权人。 财政部门直接将征地补偿费用拨付到社会保障部门、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征收、征用草原和林地应缴纳的费用支付给草原和林业主管部门。 四、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对市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后,抢种、抢栽、抢建的青苗、树木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在没有签订合法承包合同的土地上种、栽青苗、树木等不予补偿;对没有合法证件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 五、所辖四县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参照本意见执行。《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征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庆政发〔2005〕20号)、《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庆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庆政发〔2008〕31号)予以废止。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