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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 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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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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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市政办〔2009〕130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1-09生效日期:1900-01-01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通 知

晋市政办〔2009〕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进一步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工作的力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确保法制统一,规范行政行为,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根据《山西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和《晋城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办法》(晋市政发〔2006〕31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或其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制定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不属于本通知所称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范围

从2010年1月1日起,凡以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均应自该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

三、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程序

报送备案时,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一份、起草说明二份、正式文本二份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电子文本同时发送至jcfzb@jconline.cn。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指定专门机构、明确专人具体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报送工作,并于2009年12月底前将负责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人员及联系电话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科。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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