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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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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21生效日期:1900-01-01

呼和浩特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推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有关精神,积极引导、鼓励和培养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进一步优化创业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9〕31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呼政发〔2009〕49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创建创业型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09〕5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规划、科学建设、科学管理的原则,紧紧围绕我市产业发展布局,建设一批配套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形成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有效载体,吸引有创业意愿和创新能力的优秀人才到我市创新创业,为孵化知识型产业和新经济形态、促进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培养和引进高素质人才提供支撑。
二、宏观布局
(一)综合性创业园。在如意、金川工业园区重点建设综合性创业园,吸引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
(二)专业化创业园。各旗县区工业园区要重点建设软件、创意、动漫、数字娱乐、装潢设计、电子商务、新能源等专业化创业园,还可以结合开发生态农业等建设农业专业化创业园,吸引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
三、建设标准
(一)硬件设施配套。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应拥有一定规模的厂房及办公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农业创业园农业用地不低于500亩,具备吸引一定数量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入驻条件。具有适应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创新创业特点和需要,科研、孵化、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一体化和多功能的基础设施及配套环境。
(二)服务功能完善。具有完善的创业项目评估、创业指导及培训机制和能力,具有完善的公共政策咨询、各类扶持资金申请、企业工商税务登记、人事代理等“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完善的商务信息、投资融资、咨询培训、市场拓展、公共研发以及IT企业服务等专业化服务平台。
(三)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较高素质、较强业务水平的管理、服务人员,具有规范的创业项目审核流程、创业孵化管理程序、创业管理制度体系以及完善的创业园管理和运作机制。
四、扶持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可申请由“呼和浩特市大学生生创业担保资金”提供的小额担保贷款5万元;对创业能力强、创业项目质量高、带动就业人数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人均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以重复享受一资担保贷款支持。
(二)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免除工商注册和银行开户费用,执行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创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试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两年内到位)。对于创办个体工商业的(建筑业、娱乐业除外),三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承担的科技攻关项目,可以优先享受重大科技项目资金补助和工业重点项目贴息贷款政策。
(四)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自投产年度起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按不低于当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给予财政奖励。
(五)高校毕业生入园创业需要租用园区办公用房和生产经营用房(用地)的,给予租金减免或优惠。
(六)市、旗县区财政安排的鼓励和扶持创业的创业发展基金要重点向入园企业倾斜。凡经批准建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给予十万元的建设资金,资金由各级创业发展基金列支。
五、组织管理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高校毕业生创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各工业园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入园创业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其他要求
开展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整合各种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的资源,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建设工作。各级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服务,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征集和开发创业项目,建立项目库,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的“一条龙”服务,充分实现创业政策的效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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