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呼政发〔2009〕13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承接产业转移,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带动广泛就业,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09〉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中小企业发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双百工程”为抓手,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围绕优势特色产业搞延伸,围绕重点项目搞协作,围绕大型基地搞配套,促进中小企业进园区集群化发展;承接优势产业延伸配套项目、劳动和资本密集型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和现代生产型服务业项目。 二、中小企业发展实现突破。中小企业生产总值年均递增20%以上,力争到2012年,中小企业产值占全部企业产值的比重超过72%,累计新增就业5.56万人以上,全面提升中小企业整体发展水平。 三、建立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考评体系。市政府对金融机构发放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总量和增量,制定奖励考评标准。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专门信贷机构、贷款指标、信贷标准,使中小企业信贷投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在旗市区设立机构网点,并对各级分支机构中小企业信贷规模进行考核,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对成长性较好、讲信用、暂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的中小企业,应适当放宽还贷时间。 四、金融机构要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评级和授信制度,开发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的信贷产品和金融服务。市各金融机构要根据风险控制水平将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权限适时下放到旗市区支行。按照企业信用等级和经营状况,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实行差别化的利率政策,实现灵活的计结息政策。 五、积极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依托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信息化部共同建设的“全国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交易中心”,积极实现银行贷款和中小企业融资的自动对接,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新型融资模式;尝试使用国内保理业务、国内信用证业务等用未来收入担保的新型金融工具。积极吸引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无抵押、无担保融资方式的方法创新和机制创新。 六、建立多元化的中小企业融资机构。旗市区、园区(产业基地)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海拉尔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其他旗市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每个旗市至少组建1户。加快引进包商银行、内蒙古银行、盛京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入驻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推进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专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区域性和专业性中小银行和村镇银行试点工作,扩大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试点范围,吸收多种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信托等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 七、推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把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与制度创新、产权优化组合相结合,鼓励中小企业以资本、技术、品牌、自主知识产权为纽带,推动中小企业上市。建立中小企业产权投资基金,扶持引导中小企业上市,争取3年内有1—2家以上中小企业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 八、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和开发区(园区)要增加对担保机构股本金的注入,增强担保机构的实力,面向市场公开募集股金,组建符合市场发展要求、具有现代企业性质的担保机构。呼伦贝尔中小企业投资担保公司通过政府融资筹措1.4亿元资金,自治区政府配套7000万元,资本金达到2.5亿元。要逐步形成以市投资担保公司为核心、以域外担保机构为辅助和支撑,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全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体系网络。 九、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建立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之间长期的信用关系。各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银企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诚信中小企业。通过向中小企业发放消费卡和实行政府垫付机制,建立起数据真实、信息对称、管理科学的中小企业生产、流通和市场销售基础数据库,解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问题。依托自治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内蒙古消费信息资源数据库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 十、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本级在为市投资担保公司注入股本金的同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旗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财力情况研究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因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和政策性损失进行适当补偿;对在中小企业贷款方面成果显著的金融机构,在财政资金的存放上给予倾斜;对市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进行评比时,适当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情况在评选指标体系中的比重。 十一、继续加大各级财政扶持力度。积极争取和利用好国家、自治区各项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为推进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市财政预算每年要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2000万元,与国家、自治区安排专项资金配套使用。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通过财政补助、财政转投资本金等多种形式,支持园区(产业基地)完善配套功能,2009年市政府安排3亿元财政资金投放园区(产业基地),今后根据园区(产业基地)建设需求,视财力情况适度安排资金继续用于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要借助国家和自治区对中小企业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扶持条件,抓好我市申报项目的组织筛选和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积极为我市符合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各类专项发展资金的支持。 十二、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初始创业者自领取执业证照之日起,1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创业带动就业人数比例达到1:5以上并按《劳动合同法》履行用工手续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认定,可连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年。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初始创业者的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经市金融办和地税局初审合格后向上级推荐,审核批准后,3年内可免征营业税。 十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的政策,对国家取消和停止征收的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自治区取消和清理的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不得强制要求中小企业参加各种社团组织,严禁各种形式的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十四、降低工商准入门槛。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放宽准入条件、企业名称使用范围、企业出资范围、投资主体范围及经营范围;放宽对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审查和企业年检要求。在法定时限内进一步缩短登记审批时限,提高市场主体准入和监管效能。 十五、简化项目审批备案手续。凡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呼伦贝尔市行政许可权限内的中小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按照审批管理权限原由市发改委备案的项目,现可由旗市区或有条件的园区(产业基地)备案。凡对环境影响轻、污染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风电除外),由市本级审批;凡符合“绿色审批通道”条件的重点节能工程、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及生态建设类项目,可以通过技术评估后及时进行审批;凡符合“六前置”、“七环节”环评审查条件的中小企业项目,可以分类审查,简化环评审查程序,缩短审批时间。 十六、实施土地倾斜政策。各地区对新上中小企业工业用地要按最低出让价保障供给,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对自治区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十七、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利用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型设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政策,积极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好项目申报,争取中央和自治区资金支持,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企业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培育,帮助企业做好品牌资金项目申报,并给予资金支持,努力提高中小企业驰名商标和自主知名品牌的比重。 十八、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旗市区、园区(产业基地)要结合自身实际,确立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和主攻方向,组织专业招商洽谈会。要强化园区(产业基地)整体配套功能,理顺园区(产业基地)管理体制,多方筹集资金加大园区(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促进园区(产业基地)改善基础设施,完善优化园区(产业基地)发展环境,把园区(产业基地)打造成特色产业的聚集区、区域经济的增长极。要按照工业进园区(产业基地)的要求,积极引导中小投资者进园区(产业基地)创办企业。园区(产业基地)要搭建创业服务平台,为入园中小企业创业提供高水平专业化服务。 十九、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旗市区、园区(产业基地)必须在门户网站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要发挥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代办服务功能,在中心开办“创业服务窗口”,对创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项目联审联办制度。要提高办事效率,工商登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土地、环评等各环节要探索实行“一周办结制”。发挥市、旗市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职能,设立投诉电话,对不作为或刁难中小企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为中小企业发展、创业提供良好政务服务环境。要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创业环境,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快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培育骨干服务机构,动员和整合社会资源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创业辅导、产业政策、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支持、融资咨询、品牌培训、人才培训、法律维权等服务。完善中小企业信息化平台,推动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数字化,管理信息化,生产智能化,商务电子化。 二十、加强中小企业运行监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状况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趋势。旗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中小企业台账。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在2009年下半年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统计指标体系,及时掌握中小企业发展动态,为各级政府制定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区规模以上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月逐级上报汇总,规模以下中小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要按季逐级上报汇总。 二十一、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全区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综合协调。呼伦贝尔市将成立相应机构,逐步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工作体系。成立呼伦贝尔市中小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委,推动中小企业工作。 二十二、建立中小企业工作机制。确定旗市区中小企业发展责任目标,在每年召开的中小企业工作会议上,与旗市区签订责任状。制定中小企业考核工作体系,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旗市区党政班子考核内容。对中小企业发展先进地区予以表彰,推进中小企业发展。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进一步细化配套政策,旗市区人民政府要强化发展中小企业的责任主体意识,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运行监测、协调服务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