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8号),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好《条例》。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督促全社会贯彻落实《条例》,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要将老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逐步加大对老年事业的投入。 各级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条例》落实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要切实履行《条例》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具体措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全面落实《条例》中各项优惠待遇。 二、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宣传学习《条例》同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机结合起来;同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推动老年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三、我市老年人优惠待遇 (一)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享受下列待遇: 1、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乡、村公益性筹资、筹劳任务; 2、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半价优惠开放; 3、收费的公园、园林、旅游景点半价优惠开放; 4、乘坐城市公交车享受半价优惠; 5、免费使用收费公厕; 6、到公立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二)7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待遇: 1、收费的公共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设施免费开放; 2、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3、对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未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住院期间的手术费、普通床位费、单项单价(基准价)百元以上检查费,按不超过70%的价格收取; 公交单位由此所减收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90周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上述待遇外,还可享受下列待遇: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以上生活补贴,百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以上长寿补贴。以上资金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县(市)区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发放。 外埠老年人适用(一)中2、3、4、5项,(二)中1、2项的规定。 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设置优待服务窗口和通道,设立优惠、优待、优先标志。 五、《辽宁省老年人老年证》、《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由市老龄委办公室负责免费办理。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