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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错时停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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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9〕331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27生效日期:1900-01-01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管办关于“错时停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3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城管办《关于“错时停车”管理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错时停车”管理的实施办法
(市城管办 二○○九年九月十日)

  为整合现有停车资源,推行“错时停车”,缓解“停车难”问题,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按照停车资源“应用尽用”的原则,充分挖掘停车泊位资源,全面推行“错时停车”,最大程度地实现停车资源共享,营造良好的行路、停车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最大利用”原则。为提高停车泊位利用率,缓解“停车难”问题,凡白天、晚间有空余停车泊位的住宅小区、单位,均提倡实行“错时停车”,力争做到停车泊位“零闲置”。
  (二)坚持“最小影响”原则。在推行“错时停车”过程中,各住宅小区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和单位要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加强服务和管理,把可能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程度。
  (三)坚持自行配对原则。各住宅小区与单位要根据自身需求实际,兼顾安全、管理、效益等因素,确定相对固定的停车对象,以便管理。
  (四)坚持有序管理原则。确定相对固定的停车服务对象后,双方应签订有关“错时停车”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原则上,住宅小区提供的空余泊位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单位提供的空余泊位由单位负责管理。
  (五)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各住宅小区和单位实行“错时停车”的,应将可用泊位数量、停放区域、收支情况、管理措施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小区居民与单位职工的监督;为便于各方监督,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企事业单位应在次年第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错时停车”收支情况分别在小区和单位内公示,停车收入原则上用于小区和单位的物业管理、设施维护等。
  三、管理内容
  (一) “错时停车”协议中应当明确停车收费价格及付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2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明确具体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错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要负责做好本小区“错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各住宅小区与单位应设置明显标识明确“错时停车”区域,管理人员应引导车主合理停放车辆。
  (四)如遇重大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需临时取消“错时停车”的,应预先告知车主。
  (五)车主应按规定服从“错时停车”管理。如违反协议规定,住宅小区或单位的“错时停车”管理部门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其错时停车资格,并通过筛选机制将“错时停车”泊位租借给其他车主。
  四、工作要求
  (一)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辖区内的住宅小区与单位开展“错时停车”工作,并加强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区机关事务局负责组织本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错时停车”工作,并加强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市、区公安交警部门作为停车泊位设置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开展“错时停车”工作,督促各住宅小区与单位正确设置停车泊位,并加强日常管理。规划、建设、城管、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工作。
  (四)加强对“错时停车”工作的考核,并将 “错时停车”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政府年度城市管理“停车新政”目标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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