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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洛阳市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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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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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洛政办〔2009〕118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30生效日期:1900-01-01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洛阳市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洛政办〔2009〕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洛阳市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支持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是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量,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鼓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范围

从原实际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中分离的现代物流、交通运输、仓储配送、营销售后服务、投资服务、技术服务、科技研发、信息咨询、工业设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下简称“服务业”),并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济实体。

二、支持政策

(一)对工业企业因分离发展服务业需要办理涉税事项的,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办税成本。对涉及房屋、土地使用权以及其它资产过户的,企业所缴纳的契税等税收,经批准后,可给予等额补助。

(二)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三)对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当年经营所实现的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四)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政府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报经有批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购得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经税务部门备案后,可以实行加速折旧。

(六)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七)鼓励和支持分离后设立的研发、设计、创意、软件等服务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各项优惠政策。

(八)鼓励工业企业将大宗产品运输外包给本地运输企业。对实施运输业务分离且年运输费用支出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年度货物运输业务在本地缴纳的营业税比上年增长的部分,给予地方所得部分的100%补助。

(九)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需新供地的项目优先考虑,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

(十)对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简化市场准入、资质认证等审批手续,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予以优先支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对企业发展予以优先支持。

三、其它

(一)本意见中所有财政补助(扶持)资金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资金配套政策的补充的通知》(洛政办〔2008〕117号)文件规定,由市、县(市、区)政府分级负担。

(二)本意见中对企业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补助(扶持)的,不重复享受,取最高额。

(三)本意见由市服务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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