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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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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京国税发[2006]144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10-19生效日期:1900-01-0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14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发票使用管理,堵塞集贸市场发票管理中的漏洞,市局决定,启用《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集贸发票”,票样附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具范围
  “集贸发票”开具范围是在集贸市场内(包括自征市场)设摊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市场外零散税源如需开具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窗口开具。
  二、领购及开具发票的手续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集贸发票”须持《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发票领购簿》、购票人员身份证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各区、县局票证中心在发售发票的同时向受托代征市场发放用于代开“集贸发票”使用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所不再向受托代征市场发售发票。
  自2006年7月1日起,受托代征市场领购发票方式做如下调整:
  (一)税务机关内部工作
  1、票种核定。税务所原则上按照市场半个月用量核定准购发票数量,填写《发票领购簿》,报征管科审批。
  2、发票发售。因部分受托代征市场在CTAIS中是以特殊纳税人登记的,因此发票发售时,只能核定准购发票类别,对核准的数量和领购方式均不监控,请票证中心发票发售人员严格审核验旧记录,按照《发票领购簿》上核准的数量发售发票。“集贸发票”设置的发售价格为“0”,因此发售时不收取工本费,但要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实物发放岗据此出票。
  3、发票验旧。各区、县局发售“集贸发票”应严格验旧售新制度,各区、县局可自行确定负责发票验旧的部门。受托代征市场应持“集贸发票”存根联及副联、“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报查联及存根联、《发票领购簿》到发票验旧部门验旧。经验旧无误的发票验旧部门经办人员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字,受托代征市场据此再次领购“集贸发票”。经验旧无误的“集贸发票”存根联及副联,由发票验旧部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4、“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使用、税款征收及管理工作按现行规定执行。
  5、各区、县局应建立发票发售与管理相互制约制度,结合税款征收情况定期对“集贸发票”发售、领购情况进行检查。
  (二)受托代征市场领购发票
  受托代征市场统一到各区、县局票证中心领购“集贸发票”,并按照发票开具的规定据实为市场业户代开发票,同时为市场业户开具由税务机关发放的“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受托代征市场再次领购“集贸发票”时,应将开具“集贸发票”和开具“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的情况及代开发票工本费送各区、县局发票验旧的部门审核,审核无误的,由发票验旧部门按照(87)市税计字第191号规定解缴工本费。
  (三)发票代开
  凡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摊位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集贸市场设立的代开发票窗口申请填开零份发票。
  三、“集贸发票”盖章
  受托代征市场开具“集贸发票”后,均须加盖受托代征市场代开发票专用章,否则无效。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区、县局依照市局统一格式自行刻制(式样附后)。
  四、“集贸发票”启用时间及规格
  “集贸发票”启用时间为2006年7月1日。
  “集贸发票”规格为210*140㎜、三联、千元版手写票。其中第一联为存根联、红色;第二联为付款方收执、棕色;第三联为副联、黑色。
  五、代开手写版“集贸发票”,工本费0.50元/份。
  六、认真做好发票清理保管工作
  2006年6月底前,各区、县局应对税务所用于代开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及受托代征市场现存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进行清点核对,对已使用的发票经核对无误的由各区、县局按照现行规定保管。对未使用的发票经核对无误的上交各区、县局票证中心,继续发售。
  七、各区、县局应依靠现行发票信息化管理手段,按照市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制定“集贸发票”发售、监控管理措施,对“集贸发票”发售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以进一步完善我市发票管理工作。
  八、各区、县局个体税务所对个体工商户发票发售工作原则上由各区、县局票证中心负责。个体税务所原税款征收及管理工作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对个体工商户发票发售工作岗责明确、监督制约机制完善、发售发票工本费能够及时准确入库的个体税务所可继续向个体工商户发售发票。
  九、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北京市集贸市场专用发票(见纸质文件)(略)
   2.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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