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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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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绍政发〔2009〕44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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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7-02生效日期:1900-0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意见

绍政发〔2009〕44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市委“创业创新、走在前列”战略部署和“三年建设计划”,充分发挥森林的多功能作用,积极推动扩大内需,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现就加快发展我市森林休闲旅游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意义
  森林休闲旅游是以森林资源及其生态环境为主要构景元素,回归自然、认识自然、体验自然的一种新兴休闲旅游形式。我市森林资源丰富,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条件十分优越,切实加强这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创业创新,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依托森林资源优势,培育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促进山区加快“兴林富民”步伐;有利于保护绿色生态,弘扬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重要性,以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区、自然保护区、湿地资源等为依托,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快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
  二、明确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山区发展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产业的若干意见,立足森林资源优势,通过统筹规划、加强扶持、规范管理,全面提升我市森林休闲旅游业的发展水平。到2012年,市级以上森林公园由现在的14个发展到30个,其中省级以上15个左右;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湿地)由现在的33个发展到50个,其中省级以上20个左右;市级以上林业观光园由现在的44个发展到80个,其中省级30个左右;创建森林休闲旅游特色乡镇20个、特色村100个;森林休闲旅游业产值占林业经济总产值比例达到10%以上;基本形成开发建设有序、基础设施完善、品牌特色鲜明、综合效益显著的森林休闲旅游业新格局。
  (二)基本原则。一是注重保护,合理开发。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森林景观资源为依托,合理开发旅游项目和配套服务设施。二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在加强政策支持的同时,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业主和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增强发展活力。三是因地制宜,培育特色。充分考虑区位条件、资源基础、市场容量和环境承载力等因素,因地制宜开发各具特色的森林休闲旅游项目,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四是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加强对景区开发建设和日常经营的管理,确保森林休闲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突出重点推进森林休闲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
  (一)加强规划工作,提高开发水平。坚持规划先行,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统筹编制区域性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重点,既注重新景区的开发,又注重现有景区的提升改造,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规划编制要有前瞻性、整体性和延续性,注意与乡村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林业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相衔接,做到统筹发展,整体推进。
  (二)加快改善森林休闲旅游业的基础设施。增加对森林休闲旅游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快景区的通景公路、游步道、电力、通讯和接待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对具备发展森林休闲旅游条件的村,优先纳入新一轮“百村小康示范、千村改造整治”和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范围。整合在农村开展的“联网公路建设工程”、“清水河道工程”、“农民饮用水工程”、“千村绿化提升工程”等各类项目资源,不断改善森林休闲旅游业的基础设施条件。
  (三)丰富扩大森林休闲旅游的内容和形式。因地制宜挖掘潜力,扩大森林休闲旅游区的数量和面积,在加强森林公园、林业观光园区等森林休闲旅游区建设的同时,依托各类竹园、果园、野生动植物繁殖场、自然保护小区及乡村林场,拓展游憩功能,发展集生产、观光、休闲、参与和教育于一体的林业观光园区。积极推广以农户为主体,以森林景观为基础的森林休闲农家乐,着力培育生态观光型、林果特色型、文化挖掘型、山村休闲型等多种模式的森林休闲旅游景区。
  (四)积极培育森林休闲旅游业的特色品牌。发挥区位和资源优势,根据不同的消费需求,打造特色品牌,树立“一点一品”。加强对各类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同时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鼓励森林旅游专业优秀大学生到森林休闲旅游景区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鼓励乡镇、村、农户及工商业主采取多种形式投资开发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开展森林休闲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创建活动(具体标准另行制订),开展森林休闲旅游景区星级评定工作,通过评先创优,促使景区上规模、上档次。
  (五)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业的综合效益。在充分发挥森林生态功能的基础上,利用我市农林产品品种丰富的优势,切实抓好农林产品的深度开发,更好地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六)促进森林休闲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既是森林旅游业的基础,也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要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的关系,努力使我市的森林休闲旅游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轨道。要提倡节约集约用地,防止滥建、乱占林地;提倡“环境友好”,防止乱砍滥伐林木;提倡崇尚自然,防止破坏自然景观;提倡规范管理,防止违法经营。
  四、加大对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森林旅游建设用地。对符合规划及相关规定的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国土部门要及时安排用地指标,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林业部门将省下达我市的年度征占用林地定额中的15%,专项用于开发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建设。征占用林地交纳的植被恢复费返还县(市、区)80%部分,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业主用于环境绿化。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森林休闲旅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林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旅游企业。
  (二)加强财政扶持。从今年开始至2012年,市财政每年调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扶持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森林公园,一次性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林业观光园,一次性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森林休闲旅游景区参加省森林旅游区质量等级评定,对获得五星、四星、三星等级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鼓励通过林地、林木流转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产业,流转面积300亩以上、期限3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发展的森林休闲旅游项目,单个项目投资在250万元以上的,给予投资额10%以内的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及省级林业观光园内的游步道建设,给予每公里2万元补助;对创建成功的森林休闲旅游特色乡镇、特色村,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不重复,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林业、财政部门另行制订)。各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政策,落实与市里奖励相应的匹配资金。
  (三)创新发展机制。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按照“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和“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承包转让、股份合作和租赁经营等多种形式,搞活林权流转,促进森林休闲旅游业发展。金融部门要广泛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加强信贷支持,进一步拓宽投资渠道。农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为发展森林休闲旅游项目所需小额信贷提供信用担保。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森林休闲旅游业的组织化程度。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年底市政府将对县(市、区)政府规划编制、政策出台、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考核。林业部门要把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列入林业工作重点,着力抓好规划编制和业务指导。旅游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帮助做好促销工作,不断拓展市场空间。交通部门要把通景公路纳入农村联网公路建设工程,开辟公交线路,方便游客出行。电力、通讯部门要积极优化服务,支持森林休闲旅游景点开发。工商、财政(地税)、卫生、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简化相关证照办理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应实行“一条龙”服务,努力营造部门联动、合力支持发展森林休闲旅游业的良好氛围。
  
  
  
二○○九年七月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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