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9年度嘉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2009年度嘉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七日 2009年度嘉兴市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保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我市粮食安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08〕90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9年粮食生产的通知》(嘉政发〔2009〕29号)和《2009年度浙江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浙粮安办〔2009〕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根据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确定的任务要求,主要包括粮食供需平衡、粮食生产、粮食生产能力、粮食储备及应急能力等四个方面。 (一)粮食供需平衡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市)完成粮食供需平衡调查测算情况,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监测预警工作情况,保障粮食市场和价格稳定情况。 (二)粮食生产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种植面积和粮食总产量任务指标情况。 (三)粮食生产能力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市、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标准农田面积是否达到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完成标准农田地力调查和上图入库工作情况;完成市定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试点示范年度任务情况和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作的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四)落实粮食储备和应急能力方面。主要考核各县(市)是否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地方粮食储备计划,并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是否按要求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和应急加工能力。 当年粮食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责任制考核为不合格:1.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低于市政府下达的控制数的(包括承担易地委托造地任务);2.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任务数的(包括承担易地代保任务);3.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农田面积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建设任务数(包括承担易地代建任务);4.县(市)储备粮年度计划规模未落实到位的;5.因措施不力,未能果断处置粮食市场价格、供应等方面发生的问题,致使出现较大范围恐慌性抢购粮食现象的。 二、考核总体要求 (一)考核对象。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各县(市、区)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一是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粮食安全责任书》、有关统计报表及自查报告等;二是市级主管部门直接调查掌握的有关任务指标年度实绩。 (三)考核方式。在各县(市、区)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经济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等部门成立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考评。现场核查采取听情况汇报、核工作底稿、专项抽查和暗访等方法。 (四)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得分前二位的为“优秀”,其余为“合格”,若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三、考核计分办法 (一)考核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二)四个方面考核内容的分值设置:粮食供需平衡10分、粮食生产35分、粮食生产能力30分、落实粮食储备和应急能力25分。 (三)各类任务指标具体计分办法。年度实绩达到要求的得满分,超额完成的不加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或按比例扣分。扣分以扣完本项分值为限。 四、考核流程 (一)自查自评。各县(市、区)政府组织完成自查自评,将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执行情况,以及《2009年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评分表》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底稿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级相关部门(2009年12月底前)。 (二)部门初审。市级相关部门按考核工作责任分工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执行情况进行初审,“粮食供需平衡”由市粮食局牵头,市统计局、市物价局配合;“粮食生产”由市统计局牵头,市农业经济局配合;“粮食生产能力”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农业经济局配合;“落实粮食储备和应急能力”由市粮食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审核意见由市农业经济局汇总后报市政府(2010年1月10日前)。 (三)现场考评。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组分若干考核小组,分片对各县(市、区)粮食安 全责任制年度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核查、考评(2010年1月底前)。 (四)汇审评分。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组对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执行情况进行汇审初评,并拟定各县(市、区)年度考核初步意见报市政府审定(2010年2月5日前)。 五、考核结果公布 (一)各县(市、区)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结果由市政府审定、通报。 (二)对年度考核优秀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 (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