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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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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9〕12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09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9〕127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关于《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九日


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市交通局 二○○九年九月)

为进一步推进市区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完善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充分体现公交行业的公益性,促进公交健康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城乡居民的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国办发〔2005〕4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嘉兴市区公共交通发展的指导意见》(嘉政发〔2005〕8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优先发展市区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7〕7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82号)精神,针对市本级202辆城乡公交车经营权即将到期的实际,以实现“国有主导、集约经营”的公交运营目标,特制定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
  此次改革以市区承包、挂靠经营的城乡公交为主要对象。对起讫点均在市区内的城乡公交线路以及嘉兴—桐乡(直达、K191)、嘉兴—天凝(K155)公交线路经营权到期的自然终止经营。同时鼓励上述线路中经营权未到期的车辆提前终止经营,退出城乡公交市场,接受整车收购。
  二、主要工作及处置措施
  (一)工作主体
  市交通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与,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对原有企业补偿、到期车辆收购、人员分流等工作。
  (二)对原有企业的处置
  对原有企业按照城乡公交线路经营权剩余经营期限预期收益,以及投入的站场用房、公交站牌等部分公交站场设施现值给予补偿。其中,预期收益根据2008年城乡公交线路的月平均收益,按线路实际剩余经营期计算;站场设施现值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对配合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完成车辆收购的企业,按照1万元/车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本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企业拓展其他运输业务,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三)对原有车辆的处置
  对原有车辆采用到期自然终止经营和鼓励提前终止经营两种方式,由车主自愿选择。
  1.到期自然终止经营:承包、挂靠车辆经营至期满后无条件退出。
  2.提前终止经营:经营期未满车辆提前终止经营的,由国有公交企业整车收购。收购价格由车辆现值、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奖励组成,收购日期至2009年11月30日止。
  (1)车辆现值:以月为单位,按照8年报废期限等额折算。
  (2)剩余经营期预期收益:以月为单位,根据2008年城乡公交线路的月平均收益,按线路实际剩余经营期计算。另外,对在收购日期截止前签订收购协议并按时完成交车手续的,给予3个月的收益补偿。 
  ⑶奖励:考虑到现有城乡公交车辆为城乡居民出行所作出的贡献,及为本次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所作出的努力,对按要求终止经营的车辆分别给予一定的服务贡献奖和鼓励奖。
  服务贡献奖。按照各联营车队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分为三档: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大于(含)1.2万人 公里的,给予该车队每辆公交车12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小于1.2万人 公里、大于(含)0.5万人 公里的,给予该车队每辆公交车9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小于0.5万人 公里的,给予该车队每辆公交车6万元的奖励。每日提供的单车平均客运周转能力按照联营车队在营单车核载人数、单车每日实际运营里程、车辆总数计算。计算公式为:


鼓励奖。在收购日期截止前签订收购协议并按时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辆大巴车给予4万元的奖励,每辆中巴车给予2.8万元的奖励;在收购日期截止前15天(含)以上签订收购协议并按时完成交车手续的,每辆大巴车给予8万元的奖励,每辆中巴车给予5.6万元的奖励。
  (四)对现有南湖旅行社和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有关人员的安置
  1.对现有南湖旅行社和长运运输有限公司内部签订劳动合同、且在城乡公交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自愿选择的原则,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安置:
  (1)由国有公交企业安置:对在城乡公交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符合国有公交企业用工条件的,在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由国有公交企业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自谋职业: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与国有公交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由国有公交企业承担。经济补偿计算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补偿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再就业技能培训的,减免相关培训费用。
  2.对被收购线路的驾驶员和售票员,如本人愿意并符合国有公交企业用工条件的,由国有公交企业按现有用工制度录用。
  (五)保障措施
  1.收购涉及费用由市政府筹措安排。
  2.经营期满和新增的市区城乡公交线路,由国有公交企业经营。
  3.对在收购日期截止前未签订收购协议、未按时办理交车手续的车辆,逾期不再办理,视为选择到期自然终止经营方式。
  4.免除城乡公交车辆的过户费用。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09年 10月8日前)
开展调查排摸工作,全面掌握企业、车辆预期收益及相关利益人员情况。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宣传工作目的及政策依据。确定国有公交企业。拟定总体工作方案,成立城乡公交经营权到期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工作组,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工作步骤及流程,任务到岗、责任到人。落实处置工作专项资金。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
  向社会公告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同时公布南湖旅行社和长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城乡公交线路和车辆的经营年限到期时间。与原有城乡公交企业签订《嘉兴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意向协议》。核定原有城乡公交企业的预期收益,对涉及的原有城乡公交企业的公交站场设施等资产进行资产评估。完成原有城乡公交企业的处置、管理人员的安置。召开各车队车队长会议,公布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车辆收购方案,印发《致城乡公交线路经营者的公开信》。与业主代表见面,签订收购协议,完成提前收购。指定国有公交企业运营市区公交线路,确保市区城乡公交运营体制改革工作开展期间和完成后城乡居民出行方便。大力宣传收购工作进展情况和成功经验,尤其是业主和车主识大体,顾大局,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等方面先进典型、先进事迹。
  (三)市场规范阶段(2009年12月1日以后)。
  对选择到期自然终止经营的车辆进行严格规范管理。对安置后的司乘人员进行培训,发放工作证件。调整优化整合后的线路,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继续推进对承包、挂靠经营车辆的收购工作,争取早日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公交“公车公营”。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配合,完善体制,全力推进改革工作
  各专项工作组要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配合和信息沟通,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有效推进改革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提高工作预见性和前瞻性,合理安排任务,加强资金运作,集中力量解决影响改革进程的矛盾障碍。
  (二)加强宣传,强化引导,平稳推进改革工作
  一要加强宣传,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努力争取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二要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在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解决其后顾之忧,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三要制定各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运力。对借机闹事人员或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三)科学规划,提升服务,展现改革工作成效
  一要科学规划城乡公交线网布局。研究制定公交线网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公交线网走向及运力配置。二要改善公交运力设备。通过购置新型公交车辆,配置语音提示、GPS监控等设备,提高公交乘坐的舒适性和安全性。三要提升公交服务质量。通过落实公交财政政策,改革城乡公交票价,启用公交IC卡刷卡优惠等措施,体现公交公益性,使城乡居民切实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实惠和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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