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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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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滁政〔2009〕45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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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5-14生效日期:1900-01-01

滁州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的实施意见

滁政〔2009〕45号


琅琊、南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座谈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8〕3期)、《关于推进南谯新区、琅琊工业集中区建设协调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8〕6期)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市政府第1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市区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下移到琅琊、南谯两区和开发区管委会承办,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用地,琅琊工业集中区范围内和南谯新区(乌衣)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移交给所属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承办(具体范围以市规划局的红线圈为准)。
  二、琅琊、南谯两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建立集体决策机制加强对下移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承办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承办机构,承办机构办公地点在各辖区国土管理分局。各区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和设备,保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活动的场所和有关务业费用。
  三、各区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依据城市规划,土地存量情况,市场需求,提出承办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计划安排。
  四、区承办机构应当按照出让计划安排,会同区相关部门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承办机构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让文件应符合《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国土资〔2008〕42号)、《滁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滁政〔2008〕105号)等规定。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出方文件均应在公示前报市国资源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保留快速纠偏权(接到报备材料一周内)。
  五、区承办机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开始前20日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名义共同发布。
  六、出让标底或底价,由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土地估价结果,政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确定标底或底价、起叫价、起始价、投标(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确定的标底或底价在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前不得泄露。
  七、区承办机构负责向竞买人提供出让文件,接受竞买申请,根据需要组织竞买人对拟出让地块进行现场踏勘。
  八、区承办机构应当会同区有关部门对投标、竞买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确认申请人的投标或竞买资格。
  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由区承办机构组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操作程序应符合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范》。
  十、移交承办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托委各辖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人代理在《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市国土资源局公章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出让专用章。
  十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契税缴入市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
  十二、竞得人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由辖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放线,交付土地。
  十三、受让人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后,方可向辖区国土资源分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十四、区承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承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的工作档案资料,移交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室统一保管。
  区承办机构应在成交后一周内向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科报送土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结果,纳入市土地供应统计范围。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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